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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商业零售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9〕920号 2009年4月29日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商〔2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号)文件规定,各类电力用户的电价应反映其用电负荷特性和用电成本。据此,在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同价后,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均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没有执行的地区,应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形势选择合适时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