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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696号 2006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