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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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4〕512号 2004年3月24日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皖价服〔2003〕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省发电和销售环节峰谷时段。居民用电分平段和低谷两个时段,平段为14小时,低谷时段为10小时。发电企业和工业用户分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分别为8小时、7小时和9小时。

二、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峰谷电价调节电力供求的作用,将你省销售电价峰谷价差调整为3.2倍;上网电价峰谷价差调整为1.2倍。

三、同意你省7、8、9三个月在销售环节实行季节性电价,高峰电价与低谷电价价差扩大为3.4倍。

四、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2004年起对安徽省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和用电容量在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全面实施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对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施分时电价。2005年起对安徽省范围内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全面实施分时电价。

(二)2004年起,对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自愿申请原则实施分时电价。

(三)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自备电厂应接受电网调度,参与电网调峰。

二、时段划分

(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峰谷时段划分。高峰8小时:9∶00~12∶00,17∶00~22∶00。

平段7小时:8∶00~9∶00,12∶00~17∶00,22∶00~23∶00。

低谷9小时:23∶00~次日8∶00。

(二)居民用电峰谷时段划分。

平段14小时:8∶00~22∶00。

低谷10小时:22∶00~次日8∶00。

(三)每年7、8、9三个月的高峰时段实行季节电价。

三、峰谷电价浮动幅度

(一)销售电价。工业用户:平段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目录电价: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0%。每年7、8、9三个月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居民用户:平段电价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不超过0.03元,具体由省物价局确定;低谷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二)上网电价。平段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电价;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10%。

四、电费结算

(一)供电企业根据分时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用户峰、平、谷时段的用电量及《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各时段对应的价格计收电费。

(二)随电价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维护费等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参与峰谷电价调整。基本电费不参与峰谷电价调整。

(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在对用户按分时电价计费的总电费金额基础上计算增减电费。

(四)高供低计的用户,变、线损电量按实际峰腰谷电量比例分摊,根据相应价格计收电费。

五、电费平衡与价格调整

由安徽省物价局每年对全省发、售电侧分时电价执行后电费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对下年度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和浮动幅度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