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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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安徽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1097号 2000年8月2日

安徽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对安徽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安徽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洛河电厂二期每千瓦时0.349元;天荒坪水电站每千瓦时0.70元;铜陵电厂四期每千瓦时0.368元;响洪甸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1.00元。安庆石化自备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平圩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

二、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和合肥燃机、宿东电厂等新增电量翘尾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的需要,将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其中,用于解决电网新投产项目投资还本付息0.82分钱(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加价0.32分钱),安徽电力股份公司、皖能股份公司改制各0.1分钱。

三、取消电价双轨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考虑上述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由现行每千瓦时0.397元(不含基金及附加,下同)调整为每千瓦时0.424元。同时,取消电价外的一切违纪加价,用户实际负担的平均电价水平比整顿电价前每千瓦时降低0.0236元。各类用户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安徽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0号)有关规定核定。

四、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4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钱,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铜生产企业的电价优待措施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0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6号同时废止)。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安徽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安徽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安徽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附表:

附表一:安徽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表二:安徽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续表

附表三: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3分。

(2)附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4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