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融合背景下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价值解读及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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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研究

在认识了历史文化古迹的价值意义的基础上,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日益强烈。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是一个极易引起辨析与争论的话题。

国际上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形成了《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宪章》等一系列在全球范围内有影响的国际文件。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问世,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大会的同时,举行了第一次缔约国大会,1977年6月27日至7月1日,举行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大会,建立起《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组织体系。由于《世界遗产公约》太过抽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事务局的组织下,专家委员会向第一届世界遗产大会提交了《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以下简称《行动指南》)并得到通过。世界遗产委员会对《行动指南》拥有解释和修改权。该操作指南成为执行和实施公约不可或缺的文件,并由最初28个条目几经修订扩展到290个条目以及诸多附件。《行动指南》里规定了世界文化遗产遵循的6条标准,同时规定依据文化遗产标准(ⅰ)至(ⅵ)提名的世界遗产项目,必须满足真实性(authenticity,也译为“原真性”)的条件,而所有提名的世界遗产项目都必须满足完整性(integrity)的条件。于是,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中特别重要的概念,既是文化遗产认证和评价的本质因素,又是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authenticity”一词源于希腊语的“authentikos”和拉丁语的“authenticus”。在宗教占统治力量的欧洲中世纪,“authenticity”用来反映宗教经本及宗教遗物的真实程度,指称历史环境中某种真实的、诚实的、原来的成分,以“真正”(true)反对“虚伪”(false);以“真实”(real)反对“伪造”(fake);以“原作”(original)反对“复制”(copy);以“诚实”(honest)反对“欺骗”(corrupt);以“神圣”(sacred)反对“渎神”(profane)。1849年,它被定义为真实的意义,它是自我充足的,它肯定、保持、证明其自身,并从自身获得声望和权威性(McKercher and Cros, 2006)。

由于遗产概念的流行,在对遗产进行评估时,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变得非常重要。人们对艺术品、稀有书籍以及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给予各种方式的严格审查,以保证它们可以被认定为是真实的,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真实性成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品和历史遗迹保护方式的组成部分。随着20世纪更大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物质文化更高同质性的出现,很大部分工作的焦点转移到对前工业化时期遗产的保护,由此而形成的处理方式往往强调维持遗产原有的结构的重要性,尽可能减少干预。为此,人们不惜拆除建筑物中后期增添的部分,以回复到其“真实的”状态。

遗产“真实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1964)。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全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该文件于1965年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正式承认。作为古建筑和历史地段保护的国际性纲领文件,它明确提出“真实性”的概念为:“使它们(历史古迹)能以充分完整的真实性传承下去”(It is our duty to hand them on in the full richness of their authenticity),并且摒弃了仅仅强调回复“最初状态”的做法,承认遗产在其每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某种特点,保护其“完整结构”而不仅仅是“原始结构”。某一遗产“渗透着来自过去的信息,数个世代的人们的历史留存到今天,成为他们古老传统的活的见证”。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最早的状态”,而且要尊重“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The valid contributions of all periods to the building of a monument must be respected)。该宪章被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视为普适性的经典文献。

不过,出于时代和文化背景的原因,《威尼斯宪章》对真实性的阐释尚存在局限。《威尼斯宪章》着眼于“静态遗产”,并且以“单体遗产”为主,主要针对石材质对象,重视遗产本体的物质真实性,即结构和形状材料、工艺、环境,没有考虑遗产与更大的时空中的人、物、事的联系,没有考虑遗产的精神和社会意义,更重要的是,《威尼斯宪章》以欧洲文化为中心,未能考虑其他区域特别是亚洲地区文化的差异性。鉴于此,在一系列专家会议成果的基础上,1994年11月,日本文部省(现称文部科学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奈良共同组织题为“与世界遗产公约有关的真实性”的国际专家会议,其产物就是《奈良真实性文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以下简称《奈良文件》)。

《奈良文件》修正了真实性保护的原则。这些原则要求在对真实性的理解与管理上既要考虑西方的观点,又要考虑东方的观点。在遗产和文化的多样性方面,该文件也提出了一些主要观点。《奈良文件》对于真实性阐释的贡献在于:首先,指出“想要多方位地评价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其先决条件是认识和理解遗产产生之初及其随后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和信息来源”,强调应从尊重文化多样性(culture diversity)的角度认识遗产的多样性,并理解和处理遗产真实性问题。其次,指出“有关‘真实性’翔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了解某项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价值和真实性的认证不能仅凭一种固定标准,而应根据不同文化的特性,根据遗产的原始信息的可信度(credibility)与真实性(truthfulness),根据遗产所处的文化背景(cultural context,亦译作“文脉”)进行多学科评价。最后,强调与遗产真实性有关的信息应包括众多方面:形态(form)与设计(design)、材料(materials)与材质(substances)、利用(uses)与功能(functions)、传统(traditions)与技术(techniques)、位置(location)与环境(setting)、精神(spirit)与情感(feelings),以及其他内部因素(internal factors)与外部因素(external factors),“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奈良文件》是迄今为止对遗产真实性阐述最全面和权威的文本,作为附件全文收录于《行动指南》,对其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解释,不仅是衡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真实性的依据,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行动指南》还对遗产的完整性做了详细的界定。完整性(integrit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最初表示尚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intact and original condition),用于评价自然遗产,如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最早提出自然遗产“完整性”原则。《威尼斯宪章》中同样有关于完整性的论述,如在提到“历史遗迹”(historical sites)时指出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的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在“保护”(conservation)部分提到:“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完整性用来衡量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状态,可以从三个方面评估:一是看是否包含足以表达遗产价值的所有元素;二是看是否具有足以保证完整表达遗产项目重要性的规模;三是看是否受到由于开发或忽视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此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将完整性条件同样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上,为确认和评价世界遗产制定一套通用的方法。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要求也因之包含三个方面:第一,遗产的物质构造和/或其重要特点应该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其退化的过程也得到控制。第二,较大比例的、承载着该遗产整体价值所必需的组成元素都应当齐备。第三,文化景观、古镇或其他活态的遗产中所表现的关系和动态功能,是其独特品质的本质,应得到维护。

从国内研究来看,鲍展斌和曹辉(2002)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对策思考》一文中曾明确提出:遗产保护的核心,就是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阮仪三(2002)总结了世界及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并提出遗产保护必须符合“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四个原则。其中的“原真性”原则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和重要性,它是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现有的历史环境要进行整治,而整治必须要坚持“整旧如旧、以存其真”的原则,包括保护遗产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而其在另一篇文章《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2003)中,则专门针对“原真性”这一原则进行了论述。文章首先介绍了“原真性”一词的来源,随后提出该原则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用来剖析当前文物古迹的修缮、重建和新建仿古建筑中存在的片面认识问题。作者认为,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敌人”便是各种片面的和错误的认识观念。

对于“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张成渝、谢凝高(2003)在《“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保护》一文中曾经做过较为完整的阐释与分析。首先,文章中阐述了两大原则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文章并未仅仅停留在对两个概念的解释层面,而是指出了国际文献的局限性,即将“真实性”与“完整性”两个原则截然分开,真实性原则对应于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对应于自然遗产。对于这种做法,作者提出了质疑:如果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一味完全照此来严格区分二者,就显得过于机械了。因而文章指出:“无论是文化遗产还是自然遗产,对它们的评定、评价与保护常常要涉及真实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换言之,自然遗产也存在真实性问题。而“完整性”同样平等地适用于文化遗产。其次,作者找出支持这一论点的现存理论依据: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订立直至其1975年正式实施期间,在一份题为《美国历史纪念地提名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建议标准》的文件中,术语“完整性”作为一个决定性因素被专门使用。《行动指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及《威尼斯宪章》均有相关的条目与章节明确规定将完整性条件平等地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上。同时,审视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认定的国家公园标准也可发现,如果从排除人为因素影响的特定角度考虑的话,无论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对于“真实性”与“完整性”二元原则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与完善。最后,文章以泰山为例,说明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在保护世界遗产的过程中始终是衡量的标准与依据,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

与此对应,张成渝在《国内外世界遗产原真性与完整性研究综述》(2010)以及《‹世界遗产公约›中两个重要概念的解析与引申——论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04)两篇文章中对世界遗产保护中“真实性”和“完整性”两个重要概念及其应用进一步进行了阐述与总结。在充分分析了自然与文化两大类遗产的评定、评价与保护的问题后,作者提出要对两大原则进行全面的理解:首先,无论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它们的真实性实际上都面临着排除人为因素影响的同样问题;其次,作为一个概念,“完整性”适用于自然遗产,同样也平等地适用于文化遗产,即文化遗产也存在完整性的问题。因此,作者主张对两大原则进行全面的理解,将两大原则结合运用成为发展的必然。此外,文章还阐述了这两大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和发展。

具体到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张成渝将“完整性”原则的含义分为两层:一是“范围”上的完整性(有形的);二是“文化概念”上的完整性(无形的)。人们往往着重于前者,而文化概念上的完整性则往往被忽略。因此,此处突出文化遗产伴随实物而来的概念上的完整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评估与监督标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元原则,既是衡量文化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关键。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能在更为深远的文化层面上展示当今世界对未来人类长远的人文情感”。而这种“人文情感”,或者说是历史文化传统与人文积淀,则集中体现在文化遗产地“文脉”的传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