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对策研究
2.2.1 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认为,只有缓解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措施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方法。李志赟(2002)将我国国有银行拥有大量存余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概括为“相对资本富余”,指出只有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提出要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市场,放松对该类金融机构的限制,减少政府的干预行为,使其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
2.2.2 从金融机构层面提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策略
Berger等(2002)将银行的信贷技术归类为财务报表型贷款、抵押担保型贷款、信用评分技术和关系型贷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小银行优势”的假说。张捷(2002)认为小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具有信息优势,这也是不同规模的银行在信贷市场上产生专业化分工的原因,指出要在短期内鼓励中国大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长期必须建立一个以民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民间金融在规模、所有制方面都与中小企业相适应,虞群娥和李爱喜(2007)通过对杭州的案例研究发现,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共生性关系,认为这是金融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建议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规范。针对商业银行,邢乐成和梁永贤(2013)指出从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看,商业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选择,必须转变商业银行贷款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并在制度上作出相关创新和调整。
2.2.3 从制度建设层面提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策略
曹凤岐(2001)指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并从为中小企业建立公平的融资环境、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等角度论证了该体系建立的必要性。罗正英(2003)主张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大企业与小企业的信誉链结构。杨丰来和黄永航(2006)指出我国应建立强有力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以此来约束中小企业所有者在信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郭娜(2013)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等市场手段较政府手段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有效。吕劲松(2015)在分析美国、日本等国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后认为,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过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要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2.2.4 其他角度的研究
一些学者从信贷模式、供应链金融、信贷技术创新等角度提出了解决措施。赵岳和谭之博(2012)主张在我国发展银行与电子商务联合的新型信贷模式,以缓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张伟斌和刘可(2012)发现供应链金融可以弥补中小企业的信用缺失,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董晓林等(2015)发现信贷技术创新降低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和交易成本,建议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深化农村金融的存量与增量改革,并不断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相匹配的信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