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本研究中的“三社”意指
不难看出,关于“三社”主体内涵的讨论是激烈且旷日持久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考察,都很难对其进行单维度的解析,更何况其运行场域多变、研究视角多元。但概念内涵的基本问题不搞清楚,“三社”就失去了主体价值存在性和客观实在性,也无法准确发生互动联系。因此,结合政府文件表述、前人理论研究和实践具体表现,笔者尝试给出本研究视域下的“三社”含义。
1.“三社”主体之一的社区
关于社区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但在构成社区基本要素的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即包括人口要素(一定数量的人口)、地理要素(一定范围的区域)、经济要素(经济生活)、社会要素(社会交往)和社会心理要素(共同纽带中的认同意识和特定的文化)。以此为据,我们结合中国社区建设实际,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14)这也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中的官方表述。
结合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和目标以及党建工作的上下延伸性特点,我们认为在以“三社联动”为代表的政社互动关系中,社区党委(党组织)扮演着重要的领导角色,占据实际工作的领导地位,而且社区“两委”交叉任职已经慢慢成为常态。因此,在理论上应将社区作为“三社联动”的综合平台,在实践上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委(党组织)作为社区的行动主体代表,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并列和联动。
2.“三社”主体之二的社会组织
关于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尚未有统一规范,但正逐步走向规范(15)。理论上讲,社会组织应该是除政府部门和市场企业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也即NGO和NPO,但这个含义指代在我国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实践上看,社会组织的分类是多元混杂、指向不明的,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内部交叉重叠,即使在政府法规政策中也存在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把社会组织主体组成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社会组织等,而每一类社会组织自身的概念却又含糊不清,特别是现实中各类社会组织名称冠名杂乱,组织形式和组织类型不一,误导了社会公众,认为社区中承载服务的组织都是社会组织。应该正视的问题是,理论上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可以作为“三社联动”的主体,可参与社区服务供给、承接服务项目,但真正在实践中进入社区参与服务提供的社会组织(16),多是那些与社区居民需求高度相关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与社区工作和活动密切联系的居民委员会(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自治性的服务组织)和物业公司(市场化的商业组织)。
从本研究的案例实际出发,我们认为目前参与“三社联动”的社会组织主体构成主要有:一是社区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慈善类、社会事务类、议事协调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五种类型;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三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3.“三社”主体之三的社会工作者
目前关于“三社联动”中社工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倾向。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工主要是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前者是指一种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宗旨的、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手段的专业性、职业化的社会服务工作(17),后者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作为“三社联动”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工作者或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即拥有社会工作专业素养的专门人才。第二种认识倾向是,“三社联动”中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是个宽泛概念,只要是在社区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属于社会工作者。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界定范围太窄,第二种观点界定范围太宽,从社会工作者的资质条件和资源要求角度来界定更为适宜,应把临时性的社区工作人员和义工(或志愿者)排除在外。
鉴于现有定义和实践之间存在区隔,并基于本研究的案例实际和民族地区社会工作实务困境,我们认为参与联动的社会工作者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从事一线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即受过社会工作大学教育或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资格认可的,从事社会工作实务,自觉实践社工价值、理念和方法的从业者;二是在社区“两委”工作人员中,取得社会工作师资质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