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风险控制和政治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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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风险判定标准的提出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成立于1988年,目前MIGA已经为政治风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较有借鉴意义的铺垫。

MIGA关于政治风险的定义为:

“由于政治势力和政治事件的作用导致的企业运营受到损害,而这种政治势力和政治事件既可能来源东道国内部也可能来源国际组织或国际环境的变化”,这一定义可以按要素分解为关于政治风险判定标准的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事件行为责任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国际多边组织、母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主要包括恐怖分子、东道国当地少数群体、国有(控股)企业、非法武装等。

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每一方政治事件行为责任人都能够通过它的特定行为造成政治风险的负面影响。例如,常见地,东道国政府通过特定项目的国有化,会引发对于项目发起人/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恐怖分子,可能通过对项目周边环境、设备的破坏引起资产损失;投资所在地居民,可能会通过对于某一项目开发活动的破坏引起投资者的收入损失。

对于政府(机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政治事件造成的政治风险,政府(机构)并不是唯一责任人;政府的本质包括了任何形式或制度的政府,如民主制、共和制、议会制、总统制等;政府(机构)行为中应该包括不作为行为,并且这类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应该是非预期或无法被预见的,这类行为产生的原因对于这一国家可能是外生的(包括恐怖主义的国际政治忧患)或是内生的(国内政治因素,如政治派系的变化、制度的变化等)或是以上两种原因的交织。

对于非政府(机构)行为,其引发的政治事件的内涵相当广泛,政治反对派、非官方组织、贸易联合体或其他游说集团、少数群体、独立运动或社会运动方面形成的政治压力都会造成政治环境的恶化,进而引发政治事件。

2.政治风险的直接影响因素:政治事件

政治事件作为导致政治风险的直接因素,也即政治风险保险中的损因认定。从影响范围广度来看,宏观政治事件影响东道国的所有投资和商业经营活动,无关乎产业(表现为征收、货币和贸易限制、税和劳工法的变化、监管限制等);与之相应,微观政治事件只是对某一经济体、某一部门或某一项目企业产生特定影响。

与上述政治事件行为责任人的因素结合分析,一般情况下,政治事件的认定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事件目的为政治性;事件行为责任人为政府(机构)。

进一步明确政治性,从国家关系的角度,政治性通常涉及国家间利益、国际外交关系;从国内政局稳定的角度,政治性通常涉及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派系、党派斗争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判定一类风险事件是否为政治风险,当政治事件行为责任人为政府(机构)时,要点1和要点2自动满足;当政治事件的行为责任人为非政府(机构)时,事件目的必须为政治性,才能达到要点1和要点2的判定要求。

3.政治风险的最终后果:企业运营受到损害,并未获得有效赔偿,但由一国政府合理经济调控手段导致的损失除外

政治风险导致的最终结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造成某些权益的无法实现,表现为对资产或权益的要求权、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售权、清偿权等;二是对于投资资产的直接破坏,造成财产损失或预期利润受到破坏。

4.政治风险后果的承担人:投资者/所有者

相对于其他因素,政治风险后果的承担人相对容易界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关于政治风险的现存文献主要以国外投资为前提,MIGA的定义并没有在投资者/所有者前面使用“国外”这一定语,也就是说,研究政治风险应该假设在投资项目中,国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国内投资者并非会免于所有政治风险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在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素的前提下,一项投资风险才可被称为政治风险。对于常见的政治风险类型,认定和判定难度一般较低。但对于某些不易判定的风险事件是否属于政治风险,则可以参照以上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