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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权的概念和特性
在国际法领域,主权是近代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主权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最重要因素,原因在于,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也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能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国家主权一般被定义为国家对外独立自主和进行自卫、对内行使最高权力的能力。所谓对外独立自主和进行自卫,是指国家不受外来干涉和侵略,不服从外来意志,并且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对外事务;所谓对内行使最高权力,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一切人、物、事享有最高权或领土主权(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它具有最高性、永久性、不受限制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与不可让与性等特点。
主权的最高性,是指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对任何其他权力具有排他的性质;主权的不受限制性,是指它与政府的权力不同,后者在一定情况下,要受议会的限制;主权只受国家自己缔结的条约义务和国际习惯法的限制,由于这是一种自愿行为,因而并不影响它作为最高权力具有不受限制的特点;主权的永久性,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基础,只要国家存在,无论政治制度和掌权者如何变更,与国家相伴随的主权就永久存在。在国际信贷领域,“主权债务不灭”的说法反映的就是主权永久性这一特征;主权的普遍性,是指无论君主制国家、议会制国家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国家,都拥有主权,国家主权不因制度的不同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