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风险控制和政治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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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权违约与政府(机构)违约

主权风险发生的表现形式为主权违约,主权作为债务人违约的风险,是主权政府没有足够的外汇或不愿意偿付债务引起的风险,包括违约、重新谈判、重组或其他技术性的违约。

主权是指一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基本特点是对内最高以及对外独立,因此,国家是主权信用的载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权借款人就是国家或其代理机构。但在实践中,认定哪些部门或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承担主权借款人的职责,则依赖各国的法律实践。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尝试对此做出统一解释,认为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有权行使主权的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代表国家作为主权借款人。这一课题将于本书下一章内容中进行详细论述。

政治风险范畴内的政府(机构)违约风险,又称为合同违约风险,通常指政府部门或能够代表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机构违反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的行为,这一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往往能够追溯到政治事件。本书的最后一章,将从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角度来论证违约风险。

从违约诱因来看,主权违约的诱因既可以是经济、金融方面的因素,也可以是政治方面的因素,而政治风险项下政府违约的诱因需要被认定为政治因素或事件。

从违约结果来看,主权违约和政府违约的本质结果都是债权人或签约方对投资东道国产生权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