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如何正确订立商品的数量条款
工作场景描述
当对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内容与表示方法模糊不清时,可查看。
解读与分析
数量条款是进出口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以及处理数量争议的依据。要想制订好数量条款,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列明具体交易数量和计量方法
合同中应写明成交数量,如若干包、桶、盒等,有的合同还应进一步明确每包、桶、盒内的净重,或每包、桶、盒内所装瓶、件、套等的数量。同时,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计量单位及计算方法,以避免各国度量衡不一而带来的争议。
毛重指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净重指除去商品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
对于以重量计的大宗商品,一般还要明确是按照毛重还是净重来计量。按国际惯例,如未加明确,则按净重计。另外,如按净重计,若商品有运输包装,条款中还应进一步明确计算包装重量的方法,以防事后引起争议。
2.对某些商品要明确是按运出重量还是运入重量来计量
樟脑、原油等商品在运输途中会挥发,石灰则会吸收水分,从而导致这类商品发运时与收货时的重量不同。对此,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按运出重量还是运入重量计量。我国一般对出口商品按运出重量签约,不过这种方法对买方很不利。双方也可采用折中方法,如在合同中约定损耗限度为运出重量的4%,如超过此限,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多装或少装部分如何计价?若合同无溢短装条款,那么实际装运数量可否有增减?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但市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多装或少装会导致合同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受损,因此,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算,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若合同无溢短装条款,那么实际装运时原则上不得多装或少装,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是以包装为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含糊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尽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说,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为防止争议,最好对增减幅度加以明确。
4.规定交货的数量机动幅度
溢短装条款是指卖方交货时,可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基础上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它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列的。大宗商品,如粮食、食糖、矿砂等,由于受运输条件、包装条件的限制,装运时不易精确计量,往往会多装或少装,因此,最好加列一个溢短装条款,规定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一般由卖方确定,但在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也可由买方确定。
数量条款是进出口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往往是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和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科学地订立合同的数量条款对于顺利履约十分重要。
关键点提示
要想订好数量条款,企业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列明具体交易数量和计量方法;2.对某些商品要明确是按运出重量还是运入重量来计量;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4.规定交货的数量机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