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领主所有权的起源
共产主义家庭在发展的初期是小家庭,不过也有可能发展为大规模的庄园家庭。从经济关系角度看,庄园家庭是农业所有制发展过程中的中间阶段,也是庄园发展的中间阶段。
在这种发展形式的基础上产生的财富分化,有着各不相同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酋长制,既包括氏族酋长,也包括军事集团的酋长。氏族成员之间土地的分配由氏族酋长控制。这种传统权利经常发展成领主权利,可以世代承袭。氏族往往以送礼、帮忙耕种、建造房屋等方式表达对这种世袭头衔的尊重,一开始是应要求服役,后来演变成一种义务。军事领袖可能通过内部分化或者对外征服获得土地所有权。他在战利品及所征服土地的分配上享有特权,其部下也在分配中享有特殊待遇。领主土地往往无须承受普通份地的负担,如古代日耳曼经济制度规定,领主土地应在普通份地持有者的帮助下耕种。
军事技术的进步和军事装备的改善产生了职业军人阶层,由于这一阶层的产生,内部分化得以发展。经济上不独立的人既不能参加军事训练,又不能拥有武器装备,因此,在两类人之间便产生了差距,一类人因拥有财产而能够服兵役并装备自己,另一类人则没有能力这样做,从而不能维持其自由民地位。在这方面,农业技术的发展起了同样的作用。其结果是,普通农民被逐渐束缚在他的经济职能上。上层阶级由于擅长作战且能自己购置装备,通过军事行动积累了不同程度的战利品;非军事人员因没有能力作战而越来越屈从于赋税和徭役。这些赋税、徭役或用武力手段强征,或通过购买豁免,这些都使分化进一步加剧。
通过对敌对民族的征服,内部分化的另一个过程得以实现。起初,在杀死那些被征服的敌人后,会发生食人肉的狂欢活动,后来才转变为剥削他们的劳动力并使他们成为奴隶。领主阶级由此产生,他们凭借拥有的劳动力开垦、耕种土地,这些对普通的自由民而言是不可能完成的。奴隶或被奴役者可能会作为整个集团的财产被共同使用,他们被用来进行集体性的土地耕作,在一定程度上像斯巴达的希洛人那样;奴隶或被奴役者也可能归个人使用,被分配给单个领主去耕种他们的私人持有地。后一种情况的发展形成了所征服地区的贵族阶级。
除了征服及内部分化之外,没有防御能力的人会自愿归顺于军事领袖。前者需要保护,他要承认某位领主为其保护者,或者认某位领主为主人,就像墨洛温王朝的法兰克人一样。归顺之后,他会获得代理人为其在法庭上申诉的权利——就像法兰克王国一样,会获得由善战者代其参加决斗的权利,会获得请领主而不是族人为其作证、证明其无罪的权利。相对地,他以缴纳贡奉、服劳役的方式回报领主。对归顺者的经济剥削并不严重,他只需参与和自由民身份相称的服役,特别是兵役。以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例,元老院议员们集合了数以百计的隶农和被保护者,并以这种方式反抗恺撒。
封建条件下的土地赐予是领主所有权的第四种起源方式。拥有大量奴隶及家畜的首领能够以完全不同于普通农民的规模垦殖土地。原则上开垦的土地归开垦者所有,只要他继续耕种,所有权就不会发生变更。因此,对人类劳动力的控制权直接影响领主对土地的占有。古罗马贵族在罗马公地上行使的占有权便是利用这种优势的一个例子。
经过开垦的领主土地,经常以出租的方式进行利用。土地往往租给外地人,如手艺人——他们那时已受到国王或首领的保护,有时也租给贫民耕种。出租给贫民的不仅有土地,还有家畜,在游牧部落中尤其如此。除此之外,要在领主的土地上居住,移居者还要交纳贡奉和服徭役。这就是所谓的隶农制,在整个东方、高卢、意大利及日耳曼人中都能找到这种制度。征收钱款和实物,特别是放贷,都是获得奴隶和土地的方式。债役农、隶农、奴隶同时并存,他们在古代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产生于氏族关系的依附形式与产生于领主权力的依附形式往往混合在一起。对处于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地者或外地人而言,氏族成员身份已不再重要,在封建依附者这个单一类别中,马尔克成员、氏族成员及部落成员之间的差别消失了。领主权利得以发展的一个原因是巫术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酋长不是由军事首领而是由能呼风唤雨的巫师担任的。巫师对某个物品施咒后,这个物品就变成了任何人都不能碰触的禁忌品。身为贵族的巫师掌握了宗教权力,酋长往往与宗教结盟,让神职人员为物品施咒,将这种物品变为私有财产。上述情形在太平洋诸岛上特别常见。
贸易为领主财产的发展提供了第六种可能。最初由酋长掌握贸易往来的管理权,并为部落利益服务,但酋长往往以课税的方式利用贸易增加其个人收入,一开始课税仅仅是向外地商人收取提供保护的报酬,因为酋长授予商人在市场上的经营特权而且保护市场交易——当然,这也是为了酬金。后来酋长开始自己从事贸易,并通过排斥村庄、部落、氏族等共同体成员来确立自己对市场的垄断,从而获得放贷权。放贷可以使本部落成员沦为债役农,同时也可以进行土地积累。
这些酋长可用两种方法开展贸易:一种是掌握贸易的管理权,使垄断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另一种是与其他酋长联合成立贸易区。后一种情况导致了城市的形成,进而出现商人贵族阶级,即以贸易利润形式积累财产及社会地位的特权阶级。第一种情况现在仍存在于很多黑人部落中,如喀麦隆沿海地区的某些部落。在古埃及,贸易垄断权也被独揽,法老们的王权很大一部分建立在他们个人对贸易的垄断之上。
法兰克人首领克洛维(466—511年)受洗,标志着国王与教会结盟。西罗马帝国统治后期,日耳曼部落开始大迁徙,在迁徙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小王国,其中最大的是法兰克王国。法兰克人首领克洛维在建立王国的过程中和高卢北部的主教建立了良好的关系,496年圣诞节时受洗,正式皈依基督教。这对克洛维来说非常重要,在此之后他的扩张得到了基督教的大力支持,而教会也从克洛维手中得到了土地和财富。
征服皇家狮子的亚述浮雕。亚述帝国(公元前935—前612年)兴起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经过两个多世纪连续不断的征战,建立起一个横跨西亚北非的帝国。亚述帝国的征服战争以残暴闻名,军队所到之处城镇被焚烧破坏,财物被掠夺,居民被屠杀或被掳走。由于亚述人在战争中的行为异常残暴,犹太人将亚述首都尼尼微称为“血腥的狮穴”。
城市贵族阶级的发展是掌控贸易的第二种形式,也是古代及中世纪早期的特征。正式市民在热那亚和威尼斯仅是指定居在一起的贵族家庭。他们自己不从事贸易活动,而是将资金以各种形式贷给商人,结果导致了居民中的其他人群负债累累,特别是农民。从贸易中获利的大地主贵族阶层都居住在具有古代国家特征的密集的沿海城市中,于是出现了古代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与军事诸侯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并存的情况。一直到希腊时期,古代文化仍然还有这种沿海的特点。这段时期,在离海岸超过一天行程的内陆地区没有出现任何城市。与之相反,贵族领主及其佃户仍在农村居住。
领主的财产可能是赋税组织与国家官制的财政根源,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为了让行政权力完全归这位王公所有,开办了由王公贵族进行集权化管理的私人企业,行政权力与资产经营分离;另一种是进行经营管理的阶级组织,除了王公的企业之外,还有起辅助作用的包税人、封臣以及官员的企业。在后一种情况下,王公将土地赐予下属,由他们承担所有的行政支出。这两种制度所占的地位不同,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也有所不同。至于究竟哪一种形式占据统治地位,主要由经济状况决定。就这一点而言,东方和西方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在以东方经济为主的中国、小亚细亚、埃及,灌溉农业占主要地位;而西方经济的发展由可开垦的土地及林业的经营状况决定。
东方的灌溉农业由不使用牲畜的原始耨耕直接发展而来。与此同时,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埃及的尼罗河流域发展出了以大河灌溉为特点的农业。只有在农业发展规律、组织良好的条件下才能发展灌溉农业,发展这种农业的几乎都是近东大规模王皇室企业,如定都于底比斯的埃及新王国。亚述及巴比伦诸王带领大量家臣发动数次战争,就是为了掠夺劳动力以修建运河,把沙漠改造为耕地。
国王保留着对水利的管理权,不过需要一个有序的官僚机构来具体执行这种权力。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负责农业与水利的机构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官僚机构,经济是这一机构的基础,其存在期间始终是国王个人经济企业的附属品。官员是国王的奴隶、随从,甚至是士兵,为防止官员逃跑,他们经常被打上烙印。国王以征收实物为基础进行赋税管理。在埃及,为了方便国王蓄养官吏及劳动者,征收的实物均贮存在仓库里。这种供给是政府薪水最古老的形式。
这一整套制度把居民放在了对王公的奴隶关系之中。这种奴隶关系体现在村庄对所承担义务的连带责任上,体现在所有依附者所承担的徭役上,还体现在托勒密王朝的户籍原则上。在这一制度下,个体农民不仅与土地捆绑在一起,还与其所在的村子捆绑在一起;如果农民无法证明自己的户籍,那他就是一个流亡者。这种制度不仅流行于美索不达米亚与埃及,还流行于日本。7世纪至10世纪,日本实行了班田制,班田制下农民的地位与俄罗斯米尔组织成员的地位相似。
在依附者的徭役中,逐渐形成了以王公为中心的货币经济。这种发展可能存在不同的路径。一种是王公从事生产与贸易这种个体经济路径;另一种是王公利用政治上归属于他的劳动力生产产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供给市场,就跟埃及与巴比伦的情况一样。从事贸易活动以及为供应市场而生产产品,这两者都作为一个大家庭的副业而存在,在家庭与生产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界限。这就是被洛贝尔图斯命名为“庄宅经济”的那类经济组织。
庄宅经济处于各种经济发展形式的最初阶段。埃及的谷物银行制就是其中之一。法老掌握着分设于各处的谷物仓库,农民把他应缴的实物税赋和所有产品交付给仓库,法老据此开出可作货币使用的票据。另一种庄宅经济可能存在于王室货币赋税的发展中,然而这种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货币的使用已经渗透进私人经济关系中,产品生产与国内一般市场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埃及托勒密王朝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受当时管理技术发展状况的限制,这种制度在预算编制上遇到了难题。因此,管理者常用以下三种方法将风险转嫁到他人身上:将征税工作承包给冒险者或官员,直接交给依赖赋税生活的军人,交给地主。由私人做赋税征收工作的原因是缺少可靠的行政机构,及政府官员在道德上不可信赖。
在印度,将赋税承包给冒险者的做法十分普遍。每一位柴明达尔都有可能发展为地主。招募新兵的工作由被称为札吉达尔的承包人办理,札吉达尔要征收一定数量的新兵,但不必保证新兵的质量。这些人也力求成为大地主。地主与生活上完全独立的封建贵族相似,地主的地位也与必须提供新兵的瓦伦斯坦相似。当统治者将税赋征收工作交给官员时,会依据协议规定一个定额,超出定额的部分归官员所有,官员作为行政人员还领取工资。
在古代东方制度,尤其是中国早期官员管理制度中也是如此。由于地方官员一直故意少报人口数量,在转变为现代税收政策后,中国人口的统计数字突然出现惊人增长。以王公为货币经济中心下的第三种可能性是委托军人征收赋税。这是一种避免政府破产的方式,是王公不能支付军饷时使用的方法。处于土耳其军人控制之下的哈里发国之所以使用这种方法,是因为其国内形势自公元10世纪起就发生了变化。中央政府实际上已经无法控制税收,便把这种职责交给了军队,从而自己得以摆脱,负责征税的军人发展成了军人贵族。
征收赋税与招募新兵这类基本政治职能分别集中于包税人、官员或者军人手中,使这三种人渐渐成为东方封建制度的基础,政府官员在征税手段上的无能导致货币经济瓦解,这种制度随之发展起来。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具有从属性、合理化的农业共产主义。这种农业共产主义的特征之一是,农民公社依附于土地并进行共同耕种,同时对包税人、官员或军人承担连带责任。东方没有出现领主持有地经济,强制性的苛捐杂税占主导地位。另一个特征是农民在从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的转变过程中,稍遇困难便可能回到原点。在这一情况下,东方政治制度极容易从一种看起来高度发展的文明状态倒退回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经济状态。
1801—1874年东印度公司的旗帜。东印度公司的旗帜是于1600年左右设计出来的,美国国旗是1777年设计出来的。东印度公司的旗帜可能是美国国旗的样板。
王室收入的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实现方式是,王室回避行政机构问题,将这一职能交给领主或者地主。王室将征税,偶尔也将新兵招募工作交给私人性质的代理机构。这种情况发生在罗马帝国时期,当沿海地区的文明传播至内地时,罗马帝国基本上从沿海城市联盟变成了一个封建割据国家。内陆地区仍以庄园经济为主,不使用货币。一旦拥有税赋征收与新兵招募的权力,大地主这一有产阶级就变成了统治阶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查士丁尼时代。大地主统治之下的依附人口虽然能缴纳赋税,但帝国的行政体制未能跟上帝国自身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封建割据地区与都市一起出现,而割据地区的首领是负责为国家征收税赋及招募新兵的地主贵族,这种矛盾导致行政体制的建立并不合理。
在西方,隶农从这种状况中发展而来;而在东方,隶农制与户籍制同样古老。戴克里先统治之下的整个帝国均实行这项基本制度。地方纳税单位将每个人都包括在内,不让其离开。沿海地区一开始是政治与经济生活的中心,当这一中心转移至内陆地区时,领主往往变成该地区的首领。
殖民地所有权的出现是这种发展的特殊案例。最初从征服殖民地中获得的利益纯粹是财政性质的——殖民地资本主义。为实现这一目的,即剥削,征服者要求所属的原住民以货币形式缴纳赋税或者交付实物,特别是粮食和香料。国家往往将对殖民地的剥削转交给商业公司办理——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原住民的首领往往成为连带责任的中间人,即地区领主,最初的自由民则变成他们的农奴或者被捆绑在土地上的依附者。于是,同时出现了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封建义务、共同耕种制度以及土地重新分配中的权利义务。由领主负责个人份地的分配是殖民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发展形式,西班牙的南美托管地就属于这一类型。托管地是一种封建赐地,其领主可以强行征派印第安人,强制其履行义务、进行劳役,并享受他们的供奉。这一制度直到19世纪初依然存在。
1857年,英国军队镇压德里的起义者。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于1600年12月31日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皇家许可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支持不仅限于经济上,还给予司法审判权以及军事权力。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殖民地建立法庭、要塞、军队,从而形成了商业、政治、军事、司法四合一的组织。英国建立东印度公司后,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自己的东印度公司,其中给英国东印度公司带来最大挑战的是荷兰东印度公司。
在财政基础与货币经济方面,西方的封建所有权建立在商品经济和土地赐予的基础上,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封建所有权,则建立在政治特权和私人化制度的基础上,这两者形成了鲜明对比。
通过把土地与领主权授予有能力担负封臣义务的人,封建制度得以实现其供养骑兵的目的。是当作封地赐予还是当作俸禄支付?所有权在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形式。作为俸禄而给予封地,土耳其在这方面颇为独特。在土耳其,不存在永久性的个人所有权,仅有作为军役酬劳的终身授予。这种封地根据其收益进行价值评估,与受封者的身份及其所服军役相称。由于封地不能世袭,只有在建立军功的情况下,受地者的儿子才有权继承。参考法兰克王室事务总管的做法,土耳其政府制定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就像最高封建政府那样。
1665年时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这一制度类似于起初通行于日本的制度。日本自10世纪之后由班田制转变为以俸禄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将军——天皇的封臣及总司令,在其幕府的帮助之下,根据稻米的产量评估土地价值,把土地当作俸禄授予他的封臣大名,大名再将土地赐予自己的武士。就这样,封地的世袭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然而,将军仍对大名进行行政上的控制,大名对将军的依附关系不变,大名转而监督其下属武士的活动。
俄国封建制度与欧洲封建制度比较接近。在俄国,只有对沙皇承担一定的奉公义务及纳税义务的人才能获赐封地,受封者可以出任文武官员,直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这种规定才被取消。在彼得大帝时期,赋税制度从土地税转变到人头税,从此土地持有者根据土地上养活的人口数量承担纳税责任,这一人口数量由定期进行的人口调查确定。这种制度对整个农业组织的影响已在前文述及。
紧随日本之后,中世纪时期的西方是封建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地区。罗马帝国末期已经做好了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准备,特别是已经出现了半封建性质的土地佃租。日耳曼酋长的土地权利已经与罗马的封建制度混合在一起。通过土地开垦与征服、获胜军队依赖土地装备自己、举行规模庞大的庆祝活动这些步骤,土地的规模与重要性大大增加。由于军事技术的进步,没有财产的农民或者没有能力为自己配备军事装备以服兵役的农民,不得不选择依附于经济实力雄厚的人。
另一个影响是土地被大规模转移至教会手中。为了抵抗阿拉伯人的侵略,法兰克骑兵不得不出兵,查理·马特大力推动规模庞大的教产还俗运动,希望用没收的土地建立采邑,以组建一支规模巨大的封臣骑士军队,其将领为有能力装备自己的骑兵。这种做法使赐地现象非常普遍,赐封政府官员与赐予特权也成了平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