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防振距离
5.2.1 对各类振源在不同土体内的防振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无任何防振措施时的防振距离(m);
K1——不同土体的调整系数,按表5.2.1-2取值;
K2——不同类汽车的调整系数,按表5.2.1-3取值,其他振源K2=1;
L0——土体为黏土类的防振距离(m),按表5.2.1-1取值。
表5.2.1-1 防振距离L0(m)
注:1 表中容许振动值为时域值;
2 容许振动速度中间值可按表中数值线性插值确定;
3 其他动力设备的防振距离宜测试确定。
表5.2.1-2 不同地基及基础调整系数K1
注:坚硬土为基岩时取小值。
表5.2.1-3 不同类汽车调整系数K2
防振距离可由测试确定,在厂区内外的振源无条件测试时,可参照表5.2.1-1,表中的防振距离是根据单一振源作用下,通过测试取得的地面振动衰减曲线。有174条各种空气压缩机;105条冷冻机,其中冷冻机有大型8ASJ-170、中型6AW-135、小型2F、4F、8S-10、LH48、6FW1;100多条各类锻锤;40多条冲床、压力机;109条各类列车,包括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气机车等客车和货车;297条各类汽车及部分8号~12号风机、砂轮机、水泵等的地面振动传播衰减所提供的曲线,在黏土类土体中测试的覆盖率大于90%,并在满足容许振动速度大于或等于0.03mm/s以上范围内的防振距离时,对其他土体经类比作相应调整。而地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 50452—2008表5.1.1中的地铁在黏土类的衰减曲线取其中间值,修正后并延伸估计确定的。表5.2.1-1中容许振动速度0.03mm/s~0.003mm/s对应的数值,是根据实测衰减曲线延伸估计确定的。
5.2.2 当本规范表5.2.1-1中振源采取隔振时,隔振后防振距离应由测试确定。
5.2.3 结合规划区、厂区内外的不同振源,对有防微振动要求的建筑物,宜按综合振动叠加后的最大振动影响确定相应的防振距离。多振源振动响应的综合叠加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确定防振距离时,要分别考虑按不同性质振源组成的多振源的综合振动响应叠加,同时要考虑其中最大的振动影响;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附录B确定。其中,当为两个稳态振源时要直接考虑相位一致时的叠加;三个时要考虑平方和开方后的1.15倍。而多个时要考虑其中两个最大振动响应按相位一致时的叠加或最大一个振动响应加上其他振动响应按平方和开方法取值,取以上两值中的较大值。当多个稳态和多个瞬态同时作用时,由于稳态是连续不断地出现,与瞬态仍有可能相位一致,当稳态大于瞬态时,可考虑稳态和瞬态中各自振动较大一个的振动叠加;当瞬态大于稳态时,要考虑瞬态最大振动的一个加上所有稳态振动的平方和开方后的振动值。
对随机振动的多台机床同时工作、多辆汽车连续行驶或两列火车相遇,均可按平方和平方的振动响应叠加取值。
对于瞬态振源由于其作用属瞬时间歇出现,衰减较快,极少出现两个以上的振动响应叠加,只需考虑其中一个最大振动响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