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石灰石矿山的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石灰石矿山开发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矿山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源的节约利用。为落实这一方针,设计、施工、生产等各环节需要充分掌握矿山工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除充分利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外,需要对石灰石矿山工程场地、地基进行系统的工程勘察。为使勘察工作规范、有效,提供有针对性、完整准确的资料,有效配合设计、施工、生产等环节落实上述方针,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水泥用露天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也可用于其他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
生产水泥用石灰石矿山年开采规模较大,且目前仍以露天开采(山坡露天开采、凹陷露天开采)为主,本规范把生产水泥用露天开采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作为主要适用范围。其他用途(如用于冶金、化工等行业)的石灰石矿山工程均与生产水泥用石灰石矿山工程相同或类似,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石灰石矿山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和闭坑恢复前,必须进行工程勘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往石灰石矿山除部分工程进行工程勘察外,有些主要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大多数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进行。矿山工程实践表明,石灰石矿山建设工程不进行系统的工程勘察,就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各工程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缺乏结合工程特点的必要技术论证和分析评价,难以有效地预测和解决石灰石矿山工程建设中有关岩土工程问题,往往容易给工程施工和矿山生产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因此,石灰石矿山工程必须遵循“先勘察,再设计、施工”的原则。
1.0.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