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938-2013 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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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所用钢材,应有钢材制造单位的质量证明书。

4.1.2 选择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用材料时,应依据储罐的使用条件、材料的性能及经济合理性选择。

4.1.3 处于低温环境下的混凝土构件用材料应具备抗低温性能。

4.1.4 主储罐和钢制次储罐用钢应选择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当设计金属温度低于-20℃时,低温钢板、低温钢锻件和低温钢管,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钢的冶炼方法直接影响钢材的最终性能,本条借鉴了低温压力容器对钢的冶炼要求。

4.1.5 各部件的设计金属温度应按最不利工况确定。

确定设计金属温度主要是为了选材,低温储罐的外罐及罐顶等,在正常操作时,其温度应高于最低设计温度,但出现异常工况时,温度将会较低,因此本条提出了按最不利的工况来确定。

4.1.6 对钢材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