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场址选择
4.0.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搜集:
1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
3 附近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
4 附近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行性;
5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
6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7 设计频率洪水位、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8 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供电、土石料条件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9 服务范围的生活垃圾量、性质及收集运输情况。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选址前基础资料搜集工作的基本内容规定。
条文中提出收集“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因为填埋场作为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填埋场的建设规模要求与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其场址的选择要求服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规划要求。
条文中“地形图”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的要求,其比例尺尺寸建议为1∶1000。考虑到有地形图上信息反应不全或者地图的地物特征信息过旧的情况时,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在地形图资料中增加“航测地形图”。
条文中“工程地质”的要求是从填埋场选址的岩土、理化及力学性质及其对建筑工程稳定性影响的角度提出,了解场地岩土性质和分布、渗透性,不良地质作用。填埋场场址要求选在工程地质性质有利的最密实的松散或坚硬的岩层之上,其工程地质力学性质要求保证场地基础的稳定性和使沉降量最小,并满足填埋场边坡稳定性的要求。场地要选在位于不利的自然地质现象、滑坡、倒石堆等的影响范围之外。
条文中“水文地质”的要求是从防止填埋场渗沥液对地下水的污染及地下水运动情况对库区工程影响的角度提出。了解场地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流向、动态变化情况及与邻近地表水体的关系,邻近水源地的分布及保护要求。填埋场场址宜是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场址的选择要求确保填埋场的运行对地下水的安全。
第7款是填埋场选址对气象资料的基本要求。条文中的“降水量”资料宜包括最大暴雨雨力(1h暴雨量)、3h暴雨强度、6h暴雨强度、24h暴雨强度、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历史最大日降雨量和20年一遇连续七日最大降雨量等资料。条文中的“基本风压值”是指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的地面上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5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为标准,按基本风压=最大风速的平方/1600确定的风压值,其要求是基于填埋场建(构)筑物安全设计的角度提出的。
条文中“土石料条件”的要求是指由于填埋场的覆土一般为填埋库区容积的10%~15%,坝体、防渗以及渗沥液收集工程也需要大量的土石料,如此大的需求量占用耕地或从远距离运输都不经济,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周边,土石料材料的供应情况以及具有相当数量的覆土土源。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关于填埋场选址限制区域的规定。
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以及防渗系统破坏后的渗沥液扩散污染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条文规定的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其具体要求遵守以下原则:
(1)距离水源,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在水源地上游和可能的降落漏斗范围内;
(2)选择在地下水位较深的地区,选择有一定厚度包气带的地区,包气带对垃圾渗沥液净化能力越大越好,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因子的扩散;
(3)场地基础要求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至少1m以上;
(4)场地要位于地下水的强径流带之外;
(5)场地要位于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力坡度的平缓地段。
条文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
条文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的标高在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且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单位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
4.0.3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 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
5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 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 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选址应符合要求的规定。
条文中的“交通方便,运距合理”是指靠近交通主干道,便于运输。填埋场与公路的距离不宜太近,以便于实施卫生防护。公路离填埋场的距离也不宜太大,以便于布置与填埋场的连通道路。
对于第5款规定的填埋场选址要求,其具体环境保护距离的设置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确定。
填埋场选址还宜考虑填埋场工程建设投资和施工的难度问题。
由于填埋场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因此填埋场选址要求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和农民风俗习惯与文化背景,宜考虑兼顾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填埋场选址还要求考虑场址虽不跨越行政辖区但环境影响可能存在跨越行政辖区的问题。
4.0.4 填埋场选址比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址预选: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宜推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
2 场址确定:应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并应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选址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本条是关于场址比选确定步骤的规定。
条文中的“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对填埋场选址很重要。填埋场选址场址宜不占或少占耕地及拆迁工程量小。拆迁量大,除了增加初期投资外,拆迁户的安置也较困难。填埋场滋生蚊、蝇等昆虫可能对场址及周边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果园、茶园、蔬菜基地种植环境及农产品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场址及周边群众因对垃圾厌恶情绪而滋生的对填埋场选址建设的抵触情绪可能发生群体性环境信访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给填埋场将来的运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场址确定方案中所指的“社会”,包括民意。民意调查是填埋场选址的重要过程。了解群众的看法和意见,征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填埋场今后的建设和运行十分重要。
条文中的“选址勘察”可参考以下要求:
(1)选址勘察阶段要求以搜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宜搜集调查本规范第4.0.1条所列资料。
(2)选址勘察要求初步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并对拟选的场址进行比较,提出推荐场址的建议。
(3)选址勘察要求进行下列工作:
1)调查了解拟选场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及提出避开的可能性,对场地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2)调查了解场址的区域地质、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情况,以及附近全新活动断裂分布情况,基本确定选址区的地震动参数;
3)概略了解场址区地层岩性、岩土构造、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
4)调查了解场区地下水埋藏条件,了解附近地表水、水源地分布,概略评价其对场地的影响;
5)调查了解洪水的影响、地表覆土类型,初步评估地下资源可利用性;
6)初步评估拟建工程对下游及周边环境污染的影响;
7)初步分析场区工程与环境岩土问题,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8)对工程拟采用的地基类型提出初步意见;
9)初步评估地形起伏及对场地利用或整平的影响,拟采用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难易程度,工程建设适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