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河流悬移质输沙率、含沙量和颗粒级配测验的方法和要求,保证测验成果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基本站、实验站和专用站开展河流悬移质泥沙基本观测或专项观测,也适用于水文调查中的悬移质泥沙测验。
1.0.3 开展悬移质泥沙测验的国家基本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站应为对主要产沙区、重大工程设计及管理运用、河道治理或河床演变研究等起重要控制作用的站。
2 二类站应为一般控制站和重点区域代表站。
3 三类站应为一般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
对国家基本泥沙站,根据设站目的要求和重要性不同进行正确的分类和区别要求,是河流泥沙测验的一个首要问题。本条明确地将国家基本泥沙站分为三类,其主要依据是:
(1)国家基本泥沙站网是建立在国家基本流量站网基础上的。国家基本泥沙站网的布站原则和分类与国家基本流量站网是一致的。因此,泥沙站网的分类应以流量站网的分类为基础。国家基本流量站网,根据设站目的要求和布站原则不同,分为大河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流域面积大于3000km2~5000km2的为大河控制站,按直线原则布站;流域面积小于3000km2~5000km2的为区域代表站,按区域原则布站;流域面积小于200km2~500km2的为小河站,按分区、分类、分级原则布站。国家基本泥沙站网采用同样的原则进行布站和分类,分别称为重要控制站、一般控制站和重点区域代表站、一般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
(2)在站网规划中,对大河控制站的布站密度,要求在干流沿线的任何地点,以内插年输沙量的误差不超过10%~15%为原则;在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内插的允许误差可放宽到20%。对区域代表站的布站密度,要求在分区内任何地点,以内插年输沙模数的误差不超过15%~20%为原则;在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内插的允许误差可放宽到25%。大河控制站与区域代表站的精度应区别要求。
(3)几十年来,我国河流泥沙测验对大河控制站中的一部分重要控制站提出了较一般控制站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客观需要的。
(4)国外的泥沙测验(如美国、苏联等国)也是分类要求的。
(5)综上各点,在我国泥沙测验规范中应将大河控制站与区域代表站区分开来,将重要控制站与一般控制站区分开来,这就是本规范进行测站分类的基本依据。
1.0.4 各类站的测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站应施测悬移质输沙率、含沙量及悬移质颗粒级配,进行长系列的全年观测。
2 二类站应施测悬移质输沙率和含沙量,大部分二类站应施测悬移质颗粒级配。
3 三类站应施测悬移质输沙率和含沙量,部分三类站应施测悬移质颗粒级配。
本条对各类站的测验项目和测验要求分别作了总的原则规定,作为其他章节分别制订系统的具体规定的依据。根据我国情况,对河流开发和工程建设影响最大的一类站应要求提供比较完整的河流泥沙资料。对大部分二类站和部分三类站,则要求提供比较完整的悬沙资料。在测验精度上分别要求。这些目的是为了使我国河流泥沙测验能更好地符合国情和实际需要。
1.0.5 各类站的测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站泥沙测验应与流量测验相适应,宜采用驻测或自动测沙设备在线方式测验。
2 二、三类站在泥沙规律稳定、误差控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进行悬移质泥沙的间测、巡测或停测。
悬移质泥沙测验方式原则上汛期驻站,非汛期巡测。自动测沙设备在线方式测验是与驻站测验具有同样效果甚至是更优越的测验方式,今后应大力推动自动测沙设备在线方式。一般泥沙测验与流量测验密切相关,泥沙测验应考虑流量测验的需要,与流量测验相辅相成。水文巡测在我国日益发展,泥沙巡测比流量巡测困难得多,目前经验甚少。应加强二、三类站的泥沙规律分析,为泥沙巡测创造条件,提供依据。本条对实行悬移质泥沙巡测或停测的站,根据不同情况对如何确定悬移质泥沙巡测方案作了原则规定。
1.0.6 采用新的悬移质泥沙测验方法或使用新的测沙仪器,均应进行误差试验或比测试验,并进行成果精度评定。
1.0.7 采用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精度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测站长期收集、积累试验资料进行检验。
1.0.8 本规范所使用的量和单位除有明确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1.0.9 河流悬移质泥沙的测验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7条的完善。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涉及流量、水位、颗粒级配分析、推移质、河床质等方面的测验规范,规范编写涉及术语、符号及计量方面的标准。因为存在规范及标准增减及名称变化,此条修改更有完整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