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3.1.2 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不定形耐火材料的品种、牌号繁多,施工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有效地指导施工,每一牌号产品应具有详尽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储存期限,超过期限后不得使用,故要求注明有效期限。
3.1.3 耐火材料的牌号、砖号、等级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资料检查,外观质量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施工单位一般不负责检验,“必要时”是指影响到施工或合同规定时,应送试验室做理化指标检验。
3.1.4 有可能变质的材料经检验其理化指标符合设计规定才可使用。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耐火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当耐火浇注料等材料超过保质期或淋雨受潮有可能变质时,应对其理化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规定时才能使用,否则应报废处理。拆炉回收的耐火砖通过甄选、检验和适当处理,在不影响砌体质量的前提下,可砌在工业炉的烟道、炉底挡火墙、烟囱底部挡烟墙等次要部位。
3.1.5 耐火材料仓库及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进场前建成。
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的提前建成,可减少和避免材料的二次倒运,是保证材料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3.1.6 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并应作出标识。
按牌号、砖号、等级和砌筑顺序放置耐火材料,主要是为了有序地组织施工,避免二次倒运。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应保管在仓库内,不得受潮和混淆。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易受潮变质,且杂质混入后不易清除,影响材料的使用性能。故本条强调应防雨、防雪、防潮,并不得混入杂质。对于易冻结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否则一旦冻结,将会影响其使用。
3.1.8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等应存放在仓库内。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定形耐火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GB/T 16546规定的“制品经检验符合产品标准后,储存在带盖仓库内;不得受潮,雨淋”提出。强调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制品等均应存放在仓库内。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也应存放在仓库内,防止受雨水浸淋和杂质污染后,影响炉衬质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用于非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可储存在露天砖库内或在砖堆上设置临时的防雨设施。
3.1.9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护措施。
镁质耐火材料等如储存在有盖的仓库内而未采取防护措施,也会受潮变质。故条文强调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受潮。在南方潮湿地区,这类材料的存放时间不宜过长。
3.1.10 耐火材料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不得受湿。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采用集装方式运输,可以提高装卸作业的机械化水平,减少耐火材料的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