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经处理的混凝土基层表面应密实、平整、洁净。粗糙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4.5.2 经处理的钢结构基层表面应无焊渣、毛刺、铁锈、油污及其他附着物等杂质。粗糙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4.5.3 经处理的木质基层表面应无油污、灰尘、树脂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