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3.0.2 锅炉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锅炉设备出厂时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包括配套进口的阀门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报关和商检文件等。
3.0.3 锅炉在安装前应对设备进行复查,当发现制造缺陷时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制造单位的驻现场代表,研究处理方案并做好设备缺陷处理签证记录。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在安装前对设备进行复查,内容包括:外形尺寸符合图纸要求;钢结构外观检查无严重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牢固可靠;受热面设备表面无裂纹、撞伤、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锅炉承重结构或承压部件的上述缺陷如果不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并消除,可能酿成重大设备事故。
3.0.4 合金钢材质的零部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组合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识;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识,标识不清时应重新复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合金钢部件、零部件包括承压部件和焊接在承压部件上的合金钢材质的加固件和密封件等,高温环境下采用合金钢材料能保证材料的高温强度。合金钢材质安装前进行光谱分析复查并标识清晰明确,安装后对材质进行核对,是防止因错用误用材料导致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3.0.5 锅炉安装使用的焊接材料、装置性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并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6 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时,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前提出材料代用申请,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方能代用。
3.0.7 锅炉钢结构和受热面设备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构件及管屏堆放应平稳,垫木间的距离不应使设备产生永久变形。
3.0.8 设计为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钢架安装过程中应及时完成钢构架的防雷接地施工,并经检测合格。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为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组合吊装的钢构架应在形成稳定框架时完成防雷接地施工,将钢架立柱可靠引接至地网,分层(段)安装的钢构架在首层钢架找正后应及时完成防雷接地施工,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
3.0.9 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精度等满足要求的测量工具测量和复查锅炉钢结构和受热面安装的主要尺寸。
为了有效控制锅炉钢结构和受热面主要安装尺寸的测量误差,施工测量和验收复查应使用经计量检测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同一台(件)测量工具。
3.0.10 锅炉设备安装过程中,应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0.11 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安装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是下一道工序及整体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如汽包、联箱等封闭前的检查验收,可确认内部是否清洁。内部如有异物可能导致爆管等重大事故发生。
4 锅炉基础复查与画线
3.0.12 锅炉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2 设计变更资料;
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5 质量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