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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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负荷

4.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建厂地区近期及远期的逐年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电力负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区逐年总的电力负荷和电量需求。

2 地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逐年用电负荷。

3 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

系原规范第2.2.1条的修改。

电力负荷的调查、研究及分析是发电厂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电力负荷资料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的要求。远期是指设计年5年~10年;近期是指工程投产年左右年份。

4.2.2 对电力负荷资料应进行复查,对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应分析核实。

系原规范第2.2.2条。

应对发电厂直供负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

4.2.3 根据建厂地区内的电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负荷资料,作出近期及远期各水平年的地区电力平衡。必要时应作出电量平衡。

系原规范第2.2.3条。

通过电力平衡说明发电厂在所在地区和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而确定发电厂的供电范围和电厂接入系统电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