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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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主厂房布置

7.2.1 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宜按汽机房、除氧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煤仓间、锅炉房的顺序排列。当采用其他的布置形式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系原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

7.2.2 主厂房的布置应与发电厂出线,循环水管进、排水管位,热网管廊,主控制楼(室)、汽机房毗屋和其周围的环形道路等布置相协调。

系原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

7.2.3 主厂房各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汽机房,其运转层宜取同一标高。汽机房的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

2 除氧器层的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各种运行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进口不发生汽化。

当气候、布置条件合适、除氧间不与煤仓间合并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3 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考虑锅炉给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所需的空间等。

2)煤粉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风扇磨煤机除外)、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决定。在有条件时,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风扇磨煤机的给煤机层标高应考虑干燥段的布置。

4 煤仓间煤仓层的标高应根据运煤系统运行班制,每台锅炉原煤仓(包括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仓,不包括直吹式制粉系统备用磨煤机对应的原煤仓)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两班工作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合理时,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2h~14h的耗煤量考虑。

2)运煤系统三班工作制,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h~12h的耗煤量考虑。

3)对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8h~10h的耗煤量考虑。

4)对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6h~8h的耗煤量考虑。

5)煤粉仓的有效容积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h~4h的耗煤量考虑。

系原规范第4.2.3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除氧器层标高确定的原则和除氧器露天布置的规定。

本条增加了煤仓间给煤机层标高确定的原则。

为实现减员增效的目标,原煤仓的贮煤量也可按运煤两班制运行考虑。是否按运煤两班制运行来确定煤仓的设计容量,需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即对减少一班运煤运行人员所节约的费用与加大煤仓设计容量要增加的投资进行比较。本条增加了褐煤、低热值煤种的原煤仓贮煤量选择参考值。

7.2.4 当除氧器和给水箱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除氧器层楼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因为50MW级及以上机组一般均为两机一控布置,且集控室位于除氧间的运转层,为了确保运行人员和机组的安全,除了对除氧设备本身及系统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外,集控室顶板(除氧层楼板)必须采用整体现浇,并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7.2.5 主厂房的柱距和跨度应根据锅炉和汽机的容量及布置形式,结合规划容量确定。

系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

主厂房的柱距通常是根据锅炉、磨煤机等主要设备的尺寸和布置来决定的。

7.2.6 当气象条件适宜时,65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采用岛式布置,即锅炉运转层不设置大平台。露天布置的锅炉应采取有效的防冻、防雨、防腐、承受风压和减少热损失等措施。除尘设备应露天布置,干式除尘灰斗应有防结露措施。非严寒地区,锅炉引风机宜露天布置。当锅炉为岛式露天布置时,送风机、一次风机也宜露天布置。露天布置的辅机应有防噪声措施,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户外式。

系原规范第4.2.5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干式除尘设备灰斗应有防结露措施及锅炉岛式露天布置时送风机、一次风机的布置要求。

7.2.7 原煤仓、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主厂房布置情况确定。

2 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壁交线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

3 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4 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5 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

6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减少开孔。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2)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其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3)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宜设置自启闭式防爆门。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5)煤粉仓相邻两壁间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交线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宜为200mm。

6)煤粉仓的长径比应小于5︰1。矩形煤粉仓以当量直径作基准值。

7)煤粉仓应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等设施。

系原规范第4.2.8条的修改。

1 原煤仓采用圆筒仓钢结构形式,强度条件较好,钢材耗量较小,造价低。但圆筒仓空间利用率较低,可能将造成整个主厂房高度增高,相应又增加了造价。因此,原煤仓形式应根据主厂房布置的具体情况综合比较确定。

2 由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用煤的颗粒较细,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小于70°,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范》DL/T 5203的规定。

6 本款对单位粉仓容积所对应的防爆门面积(泄压比)未列出具体计算数值。防爆门的设置要求及泄压比数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的规定。

7.2.8 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布置应远离高温蒸汽管道。油系统应设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系原规范第4.2.6条的修改。

汽轮机油为可燃物品,为了确保汽机房的生产安全,油系统的防火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执行。

布置主油箱、冷油器、油泵等设备时,要远离高温管道,油系统尽量减少法兰连接,防止漏油。当油管道需与蒸汽管道交叉时,油管道可布置在蒸汽管道下面。如果避免不了,油管道在蒸汽管道的上方,则蒸汽管道保温外表面应采用镀锌铁皮遮盖,以防漏油滴落于热管上着火。

7.2.9 减温减压器和热网加热器宜布置在主厂房内。

系原规范第4.2.7条的修改。

热网加热器可以放在主厂房外披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