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应为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五等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亦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高程控制网精度等级的划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水准测量等级系列。其中四等三角高程测量与四等水准测量的精度是相当的,GPS高程测量主要指采用拟合的方法计算高程。
4.1.2 测区内高程控制的水准网或水准路线中互为最远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应超过3cm。
4.1.3 首级高程控制网不应低于三等水准测量。首级网应布设成闭合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从核电厂1︰1000测量范围考虑,首级高程控制应考虑采用三等水准测量较合适,同时也为了满足核电厂临时水文站设立水尺零点高程的精度要求。
4.1.4 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地方高程系统或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时,所采用高程系统宜与国家高程系统联测。
1985国家高程基准是我国目前推荐使用的高程系统,其高程起算点是位于青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准原点”,高程值为72.2604m。1956年黄海平均海水面及相应的水准原点高程值为72.289m,两系统相差-0.0286m。除上述两种常用高程系统外,还有以吴淞零点、大沽口零点、废黄河零点、坎门零点为基准的高程系统。
4.1.5 核电厂厂址区域应建立不少于3个永久性水准点。
永久性水准点应设立在核电主厂区附近,可单独命名。高程控制点一般与平面控制同点名同点位;当设置观测墩时,同点名而不同点位。
4.1.6 首级高程网起算点的引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当测区附近有几种高程系统时,可按需要进行联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其中较低一等高程控制网精度。引测和联测之前应对各系统邻近高程点之间的高差进行检测。我国主要几种高程系统零点互换,可按本规范附录H执行。
当测区附近没有Ⅰ、Ⅱ等国家水准点时,就要进行测区高程起算点的引测,因首级控制网采用三等水准,故引测应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当工程建设需要利用有不同高程系统的测量资料,就要进行高程系统间的联测。引测和联测之前应进行高差检测,检测高差与原高差之差小于测设等级限差的1.5倍时方可作为测区高程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