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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网络的发展,促进城市住宅中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综合业务通信网络建设,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以行业标准《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 2008—93为基础立项的。在编制过程中,随着光纤接入技术的广泛使用和住宅区通信设施建设“光进铜退”的实际状况,在规范中仅仅体现电话通信设施的技术内容显然落后于通信的发展趋势。2007年1月15日,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以信部联规﹝2007﹞24号文件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也提出了住宅区通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因此,本规范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变动与补充完善,在新的形势下根据通知的精神进行编制。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既有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工程设计。
1.0.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4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房屋面积,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配线箱、机柜等容量应满足至少2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