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77-2010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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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期望通过强化水泥工厂设计过程控制,达到加强劳动保护,保证水泥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也就是安全“三同时”的原则。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必须贯彻该项规定。

1.0.4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本条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将整体预防的思想运用于设计中,减少可能的风险,以达到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的方针。

1.0.5 进行废物协同处置的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其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处置废物系统等,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进行废物的协同处置是目前国内外较为先进的处置废物的方式,具有投资少、不易产生二次污染等优点,多在水泥工厂改建、扩建时实施。但是,由于处置废物,特别是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问题,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源头进行控制。

1.0.6 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泥工厂的职业健康卫生设计,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外,对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应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