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1 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的编写内容应包括项目核准文件中有关设计生产能力的批复内容,并应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目标市场需求等方面论证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的合理性。
A.6.2 露天煤矿工作制度的确定,应包括采煤和剥离工作的年工作日数、日工作班数和班工作小时数。
A.6.3 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计算并确定露天煤矿日平均产量及班平均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