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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结构焊接
6.1 施工
6.1.1 从事冶金除尘机械设备安装的焊工,应取得国家授权鉴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后,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本条所指焊工包括手工操作焊工、机械操作焊工。冶金除尘设备一般带压工作,工作介质通常有毒、有害、易燃,对设备焊接质量要求非常严格。焊工的操作技术水平对除尘设备安装质量至关重要,所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的规定对焊工进行考试,只有在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设备焊接施工。
6.1.2 首次采用的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合格的评定报告制定焊接工艺。
由于钢结构工程中的焊接节点、接头不可能在现场取样检验,无损探伤也不能确定焊缝理化性能,而且焊材的热处理也必须在试验中确定相关数据,所以本规范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3 焊前应有完整的工序交接记录,焊后应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号标记或做好记录。
6.1.4 施焊前,焊工应确认焊件接头质量和焊区的处理情况。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经修整合格后方可施焊。
6.1.5 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
6.1.6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
6.1.7 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
6.1.8 焊接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