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53-2008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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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定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石油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石油化工行业的特点,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构)筑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以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合理控制建设投资,这是抗震减灾的重要对策之一。

石油化工行业的特点是:

1 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数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 生产大多数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

3 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

4 可燃物质泄漏的几率多,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较严重的次生灾害。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工程中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本标准是在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 3049—93、《石油化工企业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H 3069—95的基础上,根据石油化工行业加工、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定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H/T 3147—2004中的有关内容相协调。因此,新建、扩建石油化工建(构)筑物和改建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的结构单元,其抗震设防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1.0.3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