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6年5月24日 农经发〔2016〕8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要求,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乡村土地承包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乡村土地承包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应当适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导调解员的培训。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扶持,充分利用“三农”有关培训项目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力争用3到5年时间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能力建设。乡镇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改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乡镇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村组要综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夯实纠纷调解工作基础,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察验民情民意,消除纠纷隐患,建立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
1.明确调解范围。农村土地承包调解范围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规范调解程序。调解可参照如下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3.健全调解工作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定期通报、研判等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纠纷信息。建立告知引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调解工作定期考评制度。
三、加强领导和工作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纳入基层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导乡村调解工作,配合综治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各地要将乡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适当安排调解员工作补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