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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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析采纳问题

——王某诉武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8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武警医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7日,王某因“停经 41+6 周,不规则腹痛 13+小时,见红 1+小时”前往武警医院就诊,经该院初步诊断为:1.先兆临产;2.妊娠期糖尿病。王某遂办理住院手续在该医院待产。2016 年 4月8日、4月9日,武警医院对王某实施两次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提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羊水偏少。其中4月9日的检查结果还提示:胎儿羊水出现浑浊。2016年4月10日,王某及其腹中胎儿情况稳定,直至当日18时7分,王某腹中胎儿胎心突然消失,最终胎死腹中。重庆市法医验伤所于2016年7月1日对胎儿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出检验意见为:王某之子系宫内窒息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认为,武警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胎儿胎死腹中,遂至法院要求武警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了武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1.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致使患方不利于更加全面地权衡分娩方式的选择;2.在用药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诊疗注意义务。同时,该意见还分析说明了王某自身患有的孕期疾病以及腹中胎儿过大等具体情况也是导致胎儿发生宫内窒息的诱因。最终,该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医方过错与王某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为 10%~20%。

【案件焦点】

10%~20%的鉴定意见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划定医方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武警医院对王某分娩胎儿死亡存在过错,属侵犯王某健康权而导致其损失,武警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武警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问题。武警医院为专业大型三甲医院,是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医疗单位,而王某是非医疗行业的普通自然人,双方之间就医学专业知识技术掌握、医疗后果风险的预判等方面存在明显地位不平等,该不平等地位决定武警医院应当向王某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与注意义务,而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武警医院疏于履行部分诊疗义务,在已掌握王某存在疾病或特殊体质的情况下,未实施充分的应对医疗措施或注意义务,其医疗过错行为对王某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与王某的受损存在事实之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认定应由武警医院承担本案85%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本案15%的责任。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警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6466.86 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运用自由心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内容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责任承担等作出相应认定。鉴定意见的本质仍为证人证言,待证事实虽具有专业性,但其质证认证规则应与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对分析说理、最终结论予以综合判断,防止采信鉴定意见的片面化(即过分注重最终结论,未对如何得出该结论进行审查)。在鉴定意见的结论明显无依据支撑或明显有悖日常生活经验的情况下,可对结论部分不予采纳。

本案中,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而作出,程序合法且具有中立性,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合法证据予以审查,以明确医方的过错程度。虽然该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10%~20%,但从其分析阐述来看无法支撑这一结论。因为医方的主要过错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该权利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下无疑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若医方及时与患者沟通,充分告知患者采取不同生育方式所面临的生育风险,并给出专业建议,相信患者不可能置自己身体健康及腹中胎儿的生命于不顾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医方的疏忽对患者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作用力,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仅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医方过错参与度的鉴定结论来作为认定医方侵权责任大小。此外,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胎儿非民事主体,因侵权而导致死亡并不能获得赔偿,但母亲因此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巨大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让医方承担85%的主要赔偿责任的判决符合法理和情理,二审法院对此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官往往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也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过程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法院划分医患双方责任的唯一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其是否被法院采信,仍需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同时,对于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疑惑,法律既赋予了法官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或要求专家证人出庭的权力,也赋予了当事人该权利,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内容具备说服力。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段晓玲 赵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