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女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全部否认时,彩礼应否返还
——裴某某诉陈某甲等人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裴某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武某某
【基本案情】
陈某乙、武某某系女方陈某甲父母。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其中陈某丙系男方裴某某同村街坊,与武某某系熟人关系。媒人赵某某,与男方不认识,与女方是同村街坊。“见小面、见大面、送好”均是当地的婚俗。
男方裴某某与女方陈某甲经陈某丙、赵某某二人介绍,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于2017年农历二月初二“见小面”,在陈某甲家中,陈某丙、赵某某经手,给陈某甲及其父母2000元现金。通过陈某丙、赵某某,裴某某与陈某甲商定于2017年农历四月初十“见大面和送好”。当日,裴某某与亲属及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等人一同去陈某甲家中,陈某丙、赵某某与裴某某母亲同乘一辆轿车,带去四件套、被子、瓜子、糖等物品,陈某丙、赵某某经手清点现金后,将现金包裹在被子里。在陈某甲家的堂屋里间,陈某丙、赵某某将102600元现金交付于武某某,陈某甲也在现场。陈某甲及其父母向裴某某回礼1000元。后双方未对结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结婚。裴某某认为在协商结婚时陈某甲提出的物质条件过高,其无法承担,导致无法缔结婚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返还彩礼款103600元及彩礼物品。
【案件焦点】
鉴于彩礼给付方式的特殊性,在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均否认收到彩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彩礼是否实际给付。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某与陈某甲订立婚约,因彩礼款问题产生纠纷,裴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审理。本案裴某某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求,由证人陈某丙、赵某某证言与裴某某陈述相佐证,可以认定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收受彩礼款103600元的事实,因给付彩礼给裴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裴某某、陈某甲因故未能确立婚姻关系,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依法应予返还彩礼款103600元(2000元+102600元-1000元)。关于裴某某所陈述给付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物品的诉求,系其为订婚自愿赠与物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应当依法返还裴某某彩礼款10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
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裴某某彩礼款103600元。
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明知陈某乙、武某某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仍采用在家张贴传票的方式留置送达,在没有通知其二人的情况下缺席开庭不当。一审法院就本案件发两次传票开两次庭,与效率原则和集中原则相违背。陈某甲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审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不当。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收到所谓的彩礼款,一审法院仅依据裴某某的陈述及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的证言就认定陈某甲收到了彩礼,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期间,裴某某提供了2017年5月4日(农历四月初九)其母亲姚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行取款102444.17元(存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44.17元)的取款凭证、其与陈某甲的通话录音。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问题,裴某某提供了其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开庭时陈某丙、赵某某出庭接受询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裴某某、陈某甲经人介绍后开始交往,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裴某某通过陈某丙、赵某某给付陈某甲家彩礼102600元,且裴某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了彩礼款的来源。陈某甲虽对裴某某的主张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陈某甲称其未收到彩礼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亦对陈某甲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进行了审查。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我国,婚约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类案件中的女方一般对男方为订婚而给付彩礼的事实予以认可,只是对给付彩礼的数额持有异议,认为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数额偏高;或者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返还。这类案件审查的重点是女方是否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本案与一般彩礼返还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女方及其父母对男方给付彩礼的事实予以全部否认。一审中,女方陈某甲的父母陈某乙、武某某未出庭应诉,致本案缺席判决,陈某甲上诉时亦对一审程序提出异议。因此,彩礼是否实际给付及给付的数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
根据证据规则,在女方否认收到彩礼的情况下,应当转由男方对其给付彩礼的事实和数额进行举证。由于婚约财产案件的特殊性,给付彩礼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般无法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这就需要主张给付彩礼事实的男方提供彩礼款项的来源、交付彩礼的过程、与女方就订婚特别是彩礼相关问题的聊天记录、女方及其家长实施的与订婚特别是彩礼有关的行为、介绍人的证言等。上述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故要求男方所举证据能够形成彩礼已支付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男方裴某某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银行取款凭证、裴某某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首先,取款凭证证明裴某某母亲于“见大面”前一天,将其名下的存单连本带息从银行取款102444.17元,说明了彩礼款项的来源,能够间接证明给付彩礼的事实。其次,两位介绍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彩礼支付的经过。根据风俗习惯,介绍人是男女双方相识、订婚的见证人,其亲历事件的经过,且往往是交付彩礼的经手人。本案的两位介绍人出庭对“见小面、见大面、送好”时给付彩礼的情况进行陈述,对给付彩礼的经过、数额等具体情节予以说明,其证言应属于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最后,裴某某与陈某甲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证明陈某甲曾认可彩礼已给付的事实。该类证据记录了双方交往的事实经过,包括因彩礼数额问题发生争执的事实。该录音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亦应予以采信。综上,裴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给付彩礼的事实。加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补强,因为根据当地农村风俗,“见小面、见大面、送好”时男方均应向女方给付彩礼,这是订立婚约的必经程序,裴某某和陈某甲已经进入商谈结婚的阶段,说明之前的订婚程序已经完成,裴某某已经给付彩礼的概率显然大于未给付彩礼的概率,这就更增加了法官对彩礼已支付的内心确信。而陈某甲及其父母称其从未收到彩礼,既未进一步提供新的证据,亦与当地风俗不符,其简单的否认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双方在诉讼中争议较大,二审进一步审查了彩礼款项来源、证人证言、男女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综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并对陈某甲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未发现一审程序违法的情形,从而认定男方给付彩礼事实的存在,驳回了女方的请求。该案的审理,能够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而为培育文明乡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司法案例示范。
编写人: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利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废止或修改。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