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法律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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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现状和规模

2015—2020年5月,五年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如下:

发行规模

发行利率

从2015—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情况来看,新增限额逐年上升。2015—2020年,我国专项债券限额(新增专项债券限额)分别为1000亿元、4000亿元、8000亿元、13500亿元、21500亿元和37500亿元,呈跳跃式增长。[2]

根据财政部2019年12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报告,2019年1—12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624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774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5882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30561亿元,发行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13063亿元。2019年1—12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为10.3年,其中一般债券为12.1年,专项债券为9.0年。2019年1—12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为3.47%,其中一般债券为3.53%,专项债券为3.43%。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407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为1330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为107685.08亿元。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13072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为118694亿元,专项债务为94378亿元;政府债券为211183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为188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为5.1年,其中一般债券为5.0年,专项债券为5.2年;平均利率为3.55%,其中一般债券为3.56%,专项债券为3.55%。

2018年12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以下简称新增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授权,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万亿元,占2019年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2.15万亿元的47%,控制在依法授权范围之内。之后,经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20年2月,财政部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48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558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00亿元。加上此前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务1万亿元,共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480亿元,其中专项债务限额12900亿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拟安排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有效支持补短板、惠民生、促消费、扩内需。

根据财政部报告,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为128498亿元,专项债务为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为6.9年,其中一般债券为6.2年,专项债券为7.5年;平均利率为3.51%,其中一般债券为3.51%,专项债券为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