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及立法解释)(2021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2020年3月8日 应急〔2020〕19号)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

(三)调查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3.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主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含Ⅳ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六)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

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对于未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进行相应核定。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1)年报初报。

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更新补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在月初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八)质量控制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续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见附录(一)。

2.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5.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以下同。

9.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因灾伤病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等),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由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排集中搭建的帐篷区、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

15.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含非常住人口),包括集中安置点内安置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他由政府组织集中安置的人员数量。

16.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不是由政府统一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分散搭建帐篷、借住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8.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9.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0.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21.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22.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23.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4.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5.农作物成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成灾面积同上。

26.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同上。

27.草场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8.草场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

29.林地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

30.林地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

31.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32.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

33.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4.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5.受损工业企业、商贸网点、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等指标解释,详见附表1-5。

36.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7.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详见附表1。

38.农林牧渔业损失:详见附表2。

39.工矿商贸业损失:详见附表3。

40.基础设施损失:详见附表4。

41.公共服务损失:详见附表5。

42.其他损失: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逻辑关系: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1007≤A01008;A01007≥A010010;A01011≥A01012;A01011≥A01013;A01011≥A01014;A01011≥A01015;A01011≥A01016;A01011≥A01017;A01011≥A01018;A01011≥A01019;A01011≥A01021;A01011≥A01022;A01011≥A01023≥A01024;A01014≥A01015;A01016≥A01017;A01017≥A01018;A01017≥A01019;A01018≥A01020;A01023≥A01024;A01027≥A01028;A01029≥A01030;A01027≥A01029≥A01031;A01028≥A01030≥A01032;A01033≥A01034;A01035≥A01036;A01038≥A01039;A01040≥A01041;A01042≥A01043;A01044≥A01045;A01046≥A01047;A01048≥A01049;A01040≥A01038;A01041≥A01039;A01044≥A01042;A01045≥A01043;A01048≥A01046;A01049≥A01047;A01063=A01064+A01065+A01066+A01067+A01068+A01069。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续表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3.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

6.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2.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3.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以户口本户数为主。

5.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住房面积: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7.住房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9.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

10.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逻辑关系:

A02014=A02011+A02012+A02013;

A02028=A02025+A02026+A02027;

A01064=A02010+A02014+A02024+A02028。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青饲料、绿肥等作物(下同)。

2.农作物成灾面积: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

3.农作物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

4.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

5.大牲畜:体型较大,须饲养2至3年以上才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

6.小牲畜: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羊、兔等。

7.家禽: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8.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9.受损村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村道里程。其中村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10.受损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1.受损供电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电线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逻辑关系:

1.A03001≥A03002,A03003≥A03004,A03005≥A03006;

2.A03009≥A03010,A03011≥A03012;

3.A01065=A03008+A03013+A03021+A03023+A03027。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工业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2.批发业: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

3.零售业: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

4.住宿业: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

5.餐饮业: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6.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逻辑关系:

A01066=A04002+A04004+A04006+A04008。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政、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受损公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国道、省道等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的里程。

2.阻断公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桥梁、涵洞、高边坡等严重垮塌以及其他损毁,导致公路阻断的里程。

3.受损铁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的里程。

4.受损水运航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水运航道里程。

5.受损机场个数: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场受损个数。

6.受损通信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光缆和电缆遭受损毁长度。

7.受损通信基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基站遭受损毁的数量。

8.受损电力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遭受损毁的长度。

9.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输电、变电、配电和各种特殊用途电气装备遭受损毁的台套数。

10.受损水库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库座数。

11.受损水电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电站座数。

12.受损堤防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堤防长度。

13.受损护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14.受损水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

15.受损塘坝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

16.受损市政道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道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7.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8.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排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9.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逻辑关系:

A01067=A05006+A05009+A05012+A05019+A0502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广电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受损学校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机构的数量。

2.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高等教育学校、中等教育学校、初等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机构的数量。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5.受损医院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医院的数量。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等。

6.受损卫生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卫生机构的数量。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

7.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医院、卫生机构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8.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数量。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乡社区服务站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

9.社会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社会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10.受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监测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台、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服务网点等。

11.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12.公共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逻辑关系:

A01068=A06002+A06004+A06007+A06009+A0601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救灾救援力量,由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统筹汇总并提供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3.本级启动响应时间: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14.本级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按照I级、II级、III级、IV级形式填写。

15.投入救援力量: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时,投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干部群众、社会力量等人数。

16.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指本级政府财政列支的用于本地区救灾工作的资金数额。

17.本级已支出救灾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救灾资金数额。

18.本级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19.本级已支出应急救援补助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应急救援补助资金数额。

20.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接收的来自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向本地区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数额。

21.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22.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帐篷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23.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衣被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24.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

25.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26.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包括上级下发的)。

27.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2。

逻辑关系:

B01053=B03008+B03013+B03017+B03019+B03023+B03030。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政、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广电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5。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续表

续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救灾救援力量,由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统筹汇总并提供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本级启动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次数。对于一次灾害过程启动多级应急响应的,应分别计次数。

2.Ⅰ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3.Ⅱ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4.Ⅲ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5.Ⅳ级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的次数。

6.投入救援力量:指本年度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时,投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部群众、社会力量等人数。

7.己救助人口: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得到应急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补助、旱灾救助等各类生活救助的人员总数。不包括冬春救助人数。

8.需重建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重建的家庭数量。

9.已重建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重建的家庭数量。

10.需重建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重建的房屋间数。

11.已重建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重建的房屋间数。

12.需维修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维修的家庭数量。

13.已维修住房户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维修的家庭数量。

14.需维修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需要维修的房屋间数。

15.已维修住房间数: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一般损坏的居民住房中已经维修的房屋间数。

16.本级财政已安排救灾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财政列支的用于本地区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资金数额。不包括冬春救助资金。

17.本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18.本级支出应急救援补助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支出的应急救援补助资金数额。

19.下级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本年度下级各级政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出之和。其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地(市)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级、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

20.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解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1.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本年度已经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问金。

22.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3.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数额。

24.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指本年度已经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

25.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已接收的来自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向本地区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数额。

26.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年度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

27.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帐篷数量。

28.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衣被数量。

29.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30.本级搭建的帐篷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搭建的帐篷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31.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放的衣被数量(包括上级下发的)。

32.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的除帐篷、衣被外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崎岖的高原。

2.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3.乡村人口:指居住在农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4.儿童人数:年龄在14岁以下的全部常住人口。

5.老年人数: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全部常住人口。

6.城镇住户:指城镇常住户。

7.农村住户:指农村常住户。

8.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混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钢混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9.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混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混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10.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砖木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木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11.农村居民家庭住房其他结构比例: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中土木结构房屋、木结构、石砌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比例。

12.常用耕地面积: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土地。在统计口径上包括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和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处于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内但临时耕种的土地。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2.需口粮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需衣被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需取暖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7.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额。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已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已口粮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已衣被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已取暖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7.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总和。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姓名: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户口本上的姓名。

2.性别: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性别。

3.年龄: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年龄。

4.民族: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户口本上的民族。

5.户口所在地: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6.身份证号码:指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7.死亡/失踪:按实际情况标注死亡或失踪。

8.死亡失踪地点:指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组(自然村)。

9.死亡失踪时间:指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等。

10.死亡失踪原因:指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直接原因。死亡失踪原因可以多选。死亡失踪原因包括:(1)江河洪水冲淹,指因江河洪水、中小河流冲淹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2)山洪冲淹,指因山丘区洪水直接冲淹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3)崩塌,指因山体坠落、跳跃、翻滚等直接埋压或撞击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4)滑坡,指因山体滑坡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5)泥石流,指因泥石流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6)地面塌陷,指因地面岩土体向下陷落形成凹陷、坑洞或裂缝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7)房屋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8)构筑物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等构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9)落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直接人员落水溺死或失踪;(10)高空坠物,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建筑物的悬挂物、外层建筑材料、缺陷装饰品、搁置物等脱落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11)雷击,指因雷电造成人员死亡;(12)雪崩,指因雪崩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或构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13)低温,指因连续寒潮低温导致人员死亡;(14)树木倒压,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树木倒伏造成人员死亡;(15)救援救灾,指在开展救援救灾时造成的工作人员死亡;(16)船只倾覆:海上船只遇险造成人员死亡失踪;(17)其他:指除上述原因外,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填报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原因。

11.抚慰金发放金额:指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慰问金的数额。

12.领款人姓名: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姓名。

13.领款人身份证号: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

14.领款人联系方式: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15.领款人住址:指抚慰金领取人员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16.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指抚慰金领取人员与死亡失踪人员的亲缘关系。

17.致灾过程简要描述:通过文字简要描述因灾死亡失踪事件的发生过程。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户主姓名:指户籍上的户主姓名。

2.身份证号:指户主的身份证件号码。

3.户主联系方式:指户主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4.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5.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6.住房间数:指家庭用于居住的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7.住房面积:指家庭用于居住的住房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9.受灾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10.倒塌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倒塌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1.严重损坏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严重损坏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2.一般损坏住房间数:指家庭住房中一般损坏房屋的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13.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指受灾地区政府发放给受灾家庭的恢复重建资金数额。

14.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指受灾家庭房屋在重建或修复过程中,由政府投入的人工、材料等非资金类救助的折款。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2.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3.需救助人口:指本家庭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已发放救助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资金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救助物资折款金额(含非常住人口)。

四、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亚灾种。

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1.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2.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1.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等,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制度正文第三部分相关内容。

2.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援救灾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文字说明。

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社区)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针对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在初报、续报、核报时还须上报到县(市、区)相关涉灾部门。

(3)年报。

反映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行政村(社区)应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将年报(初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年报(核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次年1月5日前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在下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期间,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行政村(社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5月20日(一季作物区7月20日)前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5月25日(一季作物区7月25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汇总《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6月份(一季作物区为8月份)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报送方式。

行政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乡(镇、街道)向县级上报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上报。

4.报送人员。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

(三)附则。

1.应急管理部建立灾情统计评估和通报制度,对各地报灾情况进行监督。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表扬;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2.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应急管理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发至乡(镇、街道)级。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四)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年度、季度、月度灾情汇总数据。

(五)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年度、季度、月度灾情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