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现场制止措施
一、适用范围
处置民警现场处置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本章所列相关处置措施。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的处置,将在后续章节进一步细化。
二、制止措施的种类
(一)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对行为人采取的处置措施,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1.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2.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3.警械制止是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4.武器制止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二)为控制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现场环境可以依法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民警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并经现场负责人批准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
三、使用制止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适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二)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减少、避免伤亡。
四、制止措施适用
(一)口头制止
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实施轻微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处置民警可以口头制止。行为人以不理睬等方式拒不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谩骂、侮辱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但未与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可以使用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2.口头命令包括以下内容:
(1)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2)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3)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
(4)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3.用语要求: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4.调整措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处置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徒手制止
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处置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徒手制止。
2.使用限度:处置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对抱孩子的妇女、孕妇、老人等,尽可能徒手制止,防止对孩子、胎儿、老人造成伤害。
3.约束: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4.调整措施: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民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使用警械制止
1.使用条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为避免长时间缠打,对符合警械使用条件的,可以不采用徒手制止,直接使用警械快速制服。
2.使用限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需要使用警械制止的,优先使用催泪警械:
(1)根据现场情况,口头警告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否则使用催泪喷射器,明示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2)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3)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约束后,及时为其清洗。
4.使用警棍: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民警生命安全的,处置民警可以使用警棍制止。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5.约束: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或有异常反应以及被引发疾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救治措施。
6.替代措施: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除武器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7.调整措施: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使用武器制止
1.使用条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使用程序:
(1)判明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3)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4)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5)犯罪行为人在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7)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8)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现场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
3.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1)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2)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3)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2)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第1目、第2目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
5.替代措施: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就地取材。
五、安全检查
(一)控制检查。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予以约束,立即对其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二)查验身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对其盘问、检查时,应当先查明其身份。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现场查验其身份。
1.着装民警可以口头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
2.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请其出示居住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请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3.进行人、证一致性认定。
六、后续措施
(一)对人的措施。可以依法采取传唤、先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强制带离、强行驱散等措施。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民警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以及现场无法区分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
1.实施传唤或强制传唤时,应当出示警察证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
2.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违法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当场告知违法嫌疑人家属实施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传唤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4.实施强制传唤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传唤的,应立即解除。
(二)对物的措施。对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采取扣押、扣留、查封、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现场来不及或者不宜办理法律手续的,可以带回公安机关后依法办理法律手续。现场无法区分违法、犯罪的,按照行政案件办理扣押。
1.着装民警可以口头向违法嫌疑人表明身份。
2.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会同违法嫌疑人查点清楚。
3.当场告知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5.实施扣押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扣押的,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对现场的措施。民警根据现场需要,经现场负责人批准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尽可能不妨碍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
1.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者照明灯。
2.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3.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者擅自进入警戒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