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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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背景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主要以英美法系为基础。许多马来西亚法律都以英国相关法律为蓝本。在今天的马六甲、槟城、沙巴和砂拉越及西马来西亚的其余部分地区,除非马来西亚成文法有相反规定,否则还继续适用1956年4月7日颁布的英国商业法。英国法在马来西亚普通法实践中仍十分具有说服力。

马来西亚法律对外国人和外国人拥有的公司提供同等保护。其法院程序与英国的法院程序十分相似。互惠国家和地区[即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度 (不包括曼尼普尔邦、阿萨姆邦的部落地区、泰米尔纳德邦和安得拉邦等规划地区)和文莱达鲁萨兰国]的高等法院作出的外国判决,可根据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直接执行。非互惠国家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亦可通过在马来西亚法院对该判决提起诉讼的方式得到执行。商业争议亦可通过在特设仲裁庭或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其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为基础)进行仲裁的方式解决。马来西亚法律承认1958年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