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加坡的税收
(一)所得税——一般规定
来自新加坡或来自新加坡境外但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均应缴纳新加坡所得税。
但是,在满足某些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企业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境外的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和服务收入等形式的外国来源收入免于缴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一般免税,相关的进一步说明请见后文。
如果公司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执行,则该公司属于新加坡税务居民。
新加坡不对资本收益所得征税。但是,循环性资本收益所得可能被视为应税收入并因此须缴纳所得税。
处置此前曾获得过资本减免的资产所得的收益被视为应税收入,应税收入金额最高为其销售价格与税收减记价值之差。
目前,新加坡公司(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税的税率为17%。
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其前1万新元的应税收入的3/4和之后29万新元的应税收入的一半均免税。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其前三个课税年中每年应税收入前10万新元的全部以及之后应税收入20万新元的一半免税。
新加坡的居民个人须就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浮动税率缴税,从其前2万新元的应税收入缴税0%到高于32万新元的收入缴税20%(自2017年课税年起提高到22%)不等。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收入均免税,但通过新加坡的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除外。
新加坡的非居民个人一般按20%(从2017年课税年起提高到22%)就源自新加坡取得的应税收入缴税,某些特定类型的收入除外。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收入均免税。对于在新加坡短期就业的非居民个人,如果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的工作时间不超过60天,则其就业收入免税。如果在新加坡的工作时间超过60天,但不超过182天,则其在新加坡的就业收入须按适用于居民个人的同等累进税率或15%(以税款较高的为准)缴税。如果某人在任何日历年里在新加坡逗留或工作满183天,即视其为居民并按此缴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规定可能改变上述60天或183天规则。
代表处无须缴税,因为其既不从事任何“业务”,也不从事任何产生收入的活动。然而,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新加坡税务当局可能会对代表处征税。
完全且仅在应税收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可以抵扣(包括“用于取得收入的资本”的利息)。为公司业务目的购置机器设备所产生的资本支出可获得资本减免。纳税人可以选择获取20%的初始免税额,然后就该设备的预期工作年限申请年度减免(减免金额按新加坡《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直线法计算)。作为替代方案,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在适当主张的基础上要求提前获得资本减免。
根据土地集约免税额计划的内容,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在工业用地上建造或翻新建筑物或结构所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也可获得资本减免。
未使用的资本减免和贸易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前提是最终股东及其各自在相关日期的持股变更不超过50%。在享受资本减免优惠的情况下,公司也须开展与享受资本减免业务相同的业务。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回冲未使用的资本减免和贸易损失。
(二)股息
新加坡实行一层式公司税制度。新加坡公司就其应税收入缴纳的所得税是最终的。新加坡的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就股东而言免税(不管股东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居民还是非居民)。此外,新加坡不对非居民股东的股息征收任何预扣税。
(三)亏损回冲制度
新加坡允许公司结转未使用的资本减免和贸易损失,以与将来的收入相抵(即损失结转),但须满足某些条件。为了解决小型企业的现金流问题,特别是在周期性经济衰退期间突显的这一问题,公司也可将当年未使用的资本减免和贸易损失回冲一年。
(四)预扣税
源自或视为源自新加坡并由非居民享有的某些特定类型的收入总额(如利息、使用费、技术援助费和管理费)适用10%、15%或17%的预扣税。按17%的税率征收的预扣税不属于最终税款,非居民可以要求扣除在取得相关新加坡来源收入时所产生的费用。非居民可选择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请求其基于净收益评估税款。如果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同意提交的申报表,超出的预扣税款可退还给非居民。如果技术援助和管理服务完全在新加坡境外提供,则技术援助费和管理费不适用预扣税。使用费付款的预扣税税率为10%。自2014年2月21日起,新加坡对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支机构的付款免缴预扣税。但此类新加坡分支机构对此付款后仍将被课税,并须在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
(五)公司间定价
就公司间定价而言,新加坡国内法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认可的“公平原则”。如果所得税审计官认为与关联方的相关交易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根据新加坡国内法律有权调整相关实体的应税收入。
新加坡的所得税法中有一项特别的反避税条款,即在非居民的交易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允许所得税审计官对非居民按居民估税。还有一项一般反避税条款,即经被授权所得税审计官认定为相关行为或结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变更应缴税款的范围,免除缴纳税款或提交申报表的责任,减少或避免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无视或变更某些交易和处分。
所得税审计官主要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则。2015年1月6日,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发布了其新加坡转让定价指南的更新版。更新版综合了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此前发布的所有关于转让定价的通知和指南,旨在为对须保持遵守公平原则的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支持并培养此类纳税人的纪律。特别是更新后的指南包括一项明确的声明,即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要求,若交易超出某一规定限额,则在交易的同时须编制一套相应的转让定价文件。
新加坡对关于纳税人申请“预先定价安排”设有相关程序。该等程序使纳税人有机会确知其公司间交易的税务处理。
(六)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目前,新加坡已签署并批准了超过70多项综合性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8项涵盖航运和航空运输企业收入的限制性条约。大部分条约显著降低了利息和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为0%。
一般来说,任何条约缔约国的居民均可主张条约利益。在与新加坡有税收条约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纳税款的,可以就缴纳的外国税款要求抵免任何应缴的新加坡税款。抵免要求按来源和司法辖区受到限制,纳税人选择集合的除外,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多余的抵免额不能结转至未来年度,也不能用于抵免来自另一来源国或不同司法辖区类似来源的收入的税款。
(七)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对其税务居民在新加坡取得的来源于与新加坡没有签署所有类型的外国来源收入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而缴纳的外国税款,提供单边税收抵免。单边税收抵免通常按来源国、司法辖区授予,纳税人选择集合的除外,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八)集团亏损减免转移
公司本课税年度中未使用的亏损、捐赠和资本减免可就相关课税年与同一集团内关联公司的利润相抵,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75%的股份,或第三家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拥有该两家公司各至少75%股份时,这种情况下的公司被视为彼此关联公司。
(九)对分支机构和非居民的征税
分支机构的新加坡来源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按17%的税率纳税。但是,《所得税法》第12条第1款扩大了这一税基,规定在非居民 (无论是公司或个人)进行的贸易或业务只有部分是在新加坡进行的情况下,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不直接归于在新加坡境外开展运营的,视为源自新加坡。
在新加坡从事部分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有义务明确界定,其全部收入中并非源自新加坡的部分。如果无法界定,从理论上讲,其有义务就剩余部分的收入缴税。在实践中,如果妥善保存单独账目,这一责任一般可获免除。
(十)对合伙企业的征税
不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就税务目的而言,也不被视为单独纳税实体。其个人合伙人按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收入份额单独纳税。居民合伙人按上文所述的适用个人边际税率纳税。合伙企业的非居民合伙人不论是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均按其根据《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计算的收入份额纳税。但是,非居民个人合伙人也不按累进税率征税,他们按20%的统一税率就其获得的所有合伙企业收入纳税 (自2017课税年度起上调至22%)。
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享有作为独立法人并为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的优势。与此同时,由于新加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就税务目的而言不被视为单独估税实体,所以其还保留了上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税务透明度。各项扣除(如资本减免、贸易损失和捐赠)可以先抵销合伙人各自享有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交易利润 (如有)份额,然后再与合伙人自身其他来源的收入(如有)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