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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业主有权将顶层出租给他人使用吗?
许某是南明小区10号楼顶层的业主,他与通讯公司签订协议,将顶楼部分出租,并收取租金,通讯公司可以在顶楼部分设立GSM基站,其他业主得知此事后纷纷反对,认为在他们楼顶安装基站,可能存在辐射,有害身体健康。其他业主共同向法院起诉通讯公司,要求拆除建在顶层的基站及附属设施,排除妨害。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8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楼的顶层部分是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此,顶层出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设立基站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单一业主是无法擅自决定将顶层出租给通讯公司使用的,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通讯公司需要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基站及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并依法支付使用费。对于通讯公司在小区共有部分建设基站的申请,物业公司应提前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委员会和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才能允许通讯公司安装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