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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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业主可以私自改建自家的下水管道吗?

每家每户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排放污水,而下水管道顺畅是顺利排放污水的重要条件。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因下水管道时常堵塞,便将自家的下水管道进行改建。例如,业主宋某居住在老旧小区,居民所使用的下水管道因年久失修经常发生堵塞,于是,当厨房的下水管道又一次堵塞的时候,宋某便私自将原本与地面污水井相连的下水管道改到外面,将污水直接排到地面上。宋某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也给邻居的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宋某自己家的下水管道发生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修理,而不能将自家下水管道进行私改,直接将污水排放到地面上,宋某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针对有的业主私改下水管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是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该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也可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