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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物业公司垫付的电梯维修费能向业主追讨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情况下,当电梯损坏需要维修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维修方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通过方案后,联系有资质的电梯维修公司来处理,维修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至电梯维修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由于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电梯亦负有维护义务。因此,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由业主来支付。业主们对维修费用的分摊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由业主根据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承担范围。如果物业公司先行向电梯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物业公司可以就这部分费用向业主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