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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物业公司未及时响应业主报修,给业主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通常会对物业公司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造成了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业主报修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跟进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属于物业维修服务范围的报修事项,若物业公司在业主已经及时报修的情况下,无故拖延,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