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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业公司退场后,未办理移交手续怎么办?
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履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时,并不是简单地发出退场通知就能退场的,还应当办理物业的移交手续,否则,因此导致业主损失的,业主仍然可以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义务。
物业公司在退场前,需办理好相应的交接手续,可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方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清查,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委托方为物业公司开具证明文件,证明物业公司已经归还物业服务期间管理的资金、资料,且在服务期间尽到了妥善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义务。物业公司办理好交接手续后,应将相关交接手续的资料进行一定期限的妥善保管,一旦未来发生纠纷,物业公司能够以此证明在提供管理服务期间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