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券市场的简要历程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债券的历史比股票要悠久,企业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在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工业国家,企业债券在各类有价证券中的体量往往位居第一。在我国,债券市场拓宽了市场经济主体直接融资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其重要性日渐凸显,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至2019年,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
目前,我国企业的债券发行实行多头管理的体制,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由证监会管理;金融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由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管理;其他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几类主要债券市场发展的简要历程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8年,我国曾发行过几次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债券。此后20余年内,我国未再发行过任何债券。
198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开始恢复国债发行。但其后经历了长达7年的有债无市的历史过程。
1984年,一些企业开始自发地开展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等类似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的融资活动。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1988年,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开始销售发行国债,自此出现了国债一级市场。同年,为了解决国债流通变现问题,财政部在全国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的试点,这是银行柜台现券的场外交易,中国国债二级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开始接受实物债券的托管,在交易所开户后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由此首次形成了场内场外两个交易市场并存的格局。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券委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人因此把该年度称为债券市场的起步之年。从这一年开始,国家计委开始介入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
1995年,国债招标发行试点成功,国债发行利率开始实行市场化,标志着我国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正式开始。
1995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国债“327”事件(万国证券抛售巨额“327国债”)。
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从此停止了一切场外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成了中国唯一合法的债券市场。
1996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企业债券的有关工作改由国家计委负责(自2000年开始由该委及之后由其改组的国家发改委负责至今)。
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对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批准程序、债券担保、参与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资格、债券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细规定。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20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改委注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提供的信息,2019年国家发改委共核准了213只债券的发行,总金额达7293亿元。
(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
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全国率先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1994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995年5月,国债“327”事件发生,证监会紧急下发《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国债期货市场关闭(直到2013年9月重启)。此后10多年的时间里,证监会搁置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的努力,仅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等业务作了尝试,直到2007年公司债发行试点工作的启动。
1997年3月,证券委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证监会审批,由此把部分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权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体制下剥离给了证监会。
1997年上半年,随着股市的大涨,大量银行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回购方式流入股票市场,造成了股市过热。为此,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此举为以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2003年8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发行债券,证监会拥有了对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管理权限。
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确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管理(其他短期融资券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管理)。
2006年5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将“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列入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
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基本制度,标志着公司债发行试点工作的启动。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且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属于国家发改委管理。
2008年10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允许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009年7月,证监会批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推出了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和分离债。
2011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被称为“中国版垃圾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开闸。这是在公司债的基础上证监会在公司发债方面的又一次尝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实行合格投资者备案制,不进行实质性审批。
2015年1月,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并丰富了债券发行方式,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2020年3月,证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鉴于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根据《新浪财经》的消息,截至2019年年底,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债券为6.9万亿元。
(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198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地区进行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试点,对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紧缩信贷的形势下,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各地可以采取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办法加以解决;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在总行批准的额度内,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掌握发行,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企业短期融资券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短期融资券推出后,由于1993—1994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1997年6月,因上半年股市大涨,大量银行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回购方式流入股票市场,造成股市过热。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另外一个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启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主要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做法,改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
199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决定将企业债券审批的有关工作改由国家计委负责,人民银行不再负责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企业债券审批。
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至今。该办法参照国际成熟债券市场的经验,对做市商、结算代理、货币经纪等交易方式作了制度性安排。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织成员基本覆盖了中国的金融体系。到2001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量、交易量和托管量首次超过交易所市场。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公告,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实行准入备案制。
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
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中国人民银行增加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从此,奠定了两大法律体系、三个主要部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管理债券市场的格局(1998年审议通过及之后历次修订的《证券法》最终形成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证监会负责公司债的局面)。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再次启动短期融资券发行。新办法放开了发行主体限制,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和市场化发行,利率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2007年8月,民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NAFMII)登记成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法律属性来看,债务融资工具仍属于证券。根据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自律管理并实行注册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行政审批。同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多个文件,受到了市场的欢迎。在其后短短几年时间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来居上,其所主管的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则成为中国信用债市场的主力,对此有人评价称交易商协会将银行间债券市场打造成了“中国债券市场的主板”。
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该规则突破了《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制[《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限定,而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融资工具(PPN)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可办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账户,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
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施行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继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201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38万亿元;2019年12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86.4万亿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主管的金融债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和非银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985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开始尝试发行金融债券。
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
1998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尝试在银行间市场招投标发行金融债券,随后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市场化发债。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加入了金融债券发行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