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服务实务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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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实务

(一)识别

在律师实务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很难仅通过《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来直接判断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的控股情况。另外,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规避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或豁免控股股东义务等目的刻意隐瞒关联股东持股或其真实持股情况,使控股股东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们可通过股份和表决权两个层面对是否为控股股东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且享有相应表决权,则可直接判定该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如股东持股比例未达到50%或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形,则要通过分析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影响程度来判定。例如,在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中发现,××科技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刘××,其持有××科技公司33.91%的股份;第二大股东为西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持有××科技公司22.34%的股份;第三大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孟××,其持有××科技公司20%的股份。××科技公司的股权结构看似无控股股东,但根据股东任职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披露的其他文件,能够综合认定刘××为××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首先,第一大股东刘××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是××科技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而第三大股东孟××则是该公司引入的投资者,在公司中虽持有20%的股份却并未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次,孟××投资并受让××科技公司股份的同时,与刘××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中规定孟××将持有的××科技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刘××代为行使;在此情况下,刘××的股权占比虽未达到50%,但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刘××可行使的表决权比例达到53.91%,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最后,其他创始人股东与刘××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六位自然人股东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各项提案均以同一方式(一致同意、一致反对或者一致弃权)行使表决权,一致行动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刘××的意向进行表决。通过历次会议决议公告也可以看出其他创始人股东均与刘××意见一致。

在律师实务中,如何辨识和认定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不仅需要从股东持股比例高低来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来认定。

(二)分析

实务中,律师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辨识或认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近年来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控股股东的方法或措施:

第一,关联方股东认定为共同控制。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以小家庭、大家族的模式对公司进行控股的情况较为常见。实践中,相当数量的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体现家族控制特征,仅从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很难判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是否存在控股股东。针对此种情况,实务中证券律师应重视调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股东过往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提案、表决情况等综合因素,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股关系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对控股股东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一致行动人协议是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商定方式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数量,以实现对上市公司进行共同实际控制的一种约定。当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中第一种情形认定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其他股东通常会采取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即结盟方式构建一致行动人关系,约定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或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投票意向一致,不得相反;不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对公司实施控制。

第三,定向增发也是非控股股东成为控股股东的一种普遍方式。定向增发也称非公开增发,一般由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进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当公司估值较低时,大股东借机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股本较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第四,以资产重组的形式来实现对公司的控股。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以达成对公司进行控股。因此,若某一上市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律师更应关注其控股股东的变化情况。

(三)处理

律师主要通过尽职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资料对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准确界定。

首先,走访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初步判断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其次,了解公司股东尤其是法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再次,了解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书或表决权委托书等。最后,部分股东的实际关系可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和经营策略等来综合判断。若部分股东的表决经常保持一致,则应重点关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在此基础上,充分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并进行一定的访谈,掌握实务中个案的具体信息,结合《公司法》及交易所对控股股东认定的相关规定,则能有效判断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