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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控股股东
一、释义
所谓控股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又可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能够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如议案未获得该名股东同意,则议案无法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该条款来看,严格意义上的绝对控股是指控股股东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此种情况下,控股股东拥有公司全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且不会使公司在某些事项的决策上陷入僵局。相对控股则指该股东拥有的股权虽不足50%,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股权控制关系、协议等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