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服务实务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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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证券律师法律服务业务简要历程

一、证券法律服务与中国股票市场相伴相生

(一)证券法律服务的起步和发展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须包括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虽已有律师为当事人的股票、债券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但因制度欠缺和缺少强制力,并未形成体系和规模。鉴于上市公司证券业务一直在证券法律服务业务中占比较大的现实,业内把1993年称为中国证券法律服务的正式起步之年。

1999年7月,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该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2001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中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应遵守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2007年3月,证监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本质上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

2010年10月,证监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应遵守的规则作出了规定。

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始营业,根据该系统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业务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目前,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等业务中,都规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来看,现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出具法律意见(包括律师工作报告)为主。从服务的对象来看,以证券发行和上市方居多。

(二)特殊时期的证券律师资格制度

1993年1月,证监会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创设了证券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律师许可制度。按照规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除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外,还须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许可证。此后,在证监会制定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但凡涉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均规定须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此后,证券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经历了以下变化:

1993年,在确认证券律师从业许可的规章颁布2个月之后,首批35家律师事务所和大约120名律师在经过简易培训和考核后取得了机构执业许可和个人的执业资格。1995—1996年,由各地司法厅(局)遴选律师参加证券律师的培训,然后考核通过者取得证券律师从业资格。具体做法是:先由司法部向各省发放参训指标,各省司法厅(局)再向下分配给各个律师事务所或者直接指定律师;培训和考试是按照7个大区来进行。最终,由证监会和司法部依据学员成绩,择优确定若干名学员授予从业资格。

1999年,司法部、证监会联合举办了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考试由执业律师自愿报名,审核通过后取得考试资格,再根据考试成绩限额确定入围者,经司法部、证监会审查确认后,颁发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此后没有再举办过类似的统一考试。截止到2002年,全国共有406家律师事务所、1619名律师获得了证券法律业务许可。

2002年11月,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和证监会指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证券律师的客户与服务项目不断增加,证券律师特许制度显露出很大弊端,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司法部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从此,实施了将近10年的证券律师资格制度画上了句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特殊资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