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业伦理
商业伦理内涵
“商业伦理教学之父”曼纽尔·贝拉斯克斯认为,商业伦理研究(Business Ethics)是关于道德(Morality)对错的专门研究,聚焦于商业企业、制度和活动,研究道德标准及道德标准如何应用于现代社会生产、分配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员工活动。商业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的一种形式,它分析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并将分析结论应用于商业企业、制度和活动。
曼纽尔·贝拉斯克斯认为,商业伦理研究三大内容。①制度伦理。商业伦理中的制度问题是关于企业经营所在大环境的经济、政治、法律和其他企业的问题,包括有关道德的问题,有关企业运营所处环境的法律法规、工业结构和社会实践的问题。②公司伦理。商业伦理中的公司伦理问题是关于特定组织的伦理问题,包括关于活动、政策、实践和将公司视作整体时的组织结构问题。③个人伦理。商业伦理中的个人伦理问题是与公司中特定个人及其行为、决定有关的伦理问题,包括个人决定、行为与个性等的伦理问题。
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商业伦理的研究对象分为三个层次——微观、中观和宏观。在微观层次上,我们去探讨单个的人(雇员或雇主,同伴或经理,消费者、供应商或投资者)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以便去理解、去设想他的伦理责任。中观层次上不仅包括了公司、厂家,而且包括了贸易联盟、消费者组织、各种职业联合会等。在宏观层次上存在着本质上很不相同的问题,这个层次上包括了经济制度和经济条件的形态,像经济秩序、金融、社会政策、国际经济关系等。
国内一些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商业伦理研究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宏观层次伦理,探讨国家、政府的经济制度和秩序问题的伦理评价:一方面研究和阐述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伦理评价,比如市场经济的伦理评价问题、社会福利政策的伦理评价问题、世界经济秩序的伦理评价问题等;另一方面研究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道德价值导向问题,比如公正和效率、道义和功利等问题。第二是中观层次伦理,也就是企业中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内部的管理伦理和企业外部关系中的伦理问题。第三是微观层次伦理,主要包括个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职业角色的伦理问题和个体对消费的伦理评价及消费道德规范。
总之,商业伦理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以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理念为核心,企业在处理内外部各种关系中的道德品质、道德规范及道德实践的总和。商业伦理作为一种“善与恶”或“应该与不应该”的规范,具有群体性、中介性、内隐性、地域性、双向性等特点。
商业伦理的功能
商业伦理是维系商业社会存在的基础。首先,任何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外部社会环境。如果一个社会的诚信状况极差,到处充斥着谎言与欺诈,人们无法相互信任,企业就很难与他方发生交易,生产经营就会停顿。可见,社会成员遵守基本的伦理底线是社会保持稳定从而企业间放心发生交易的前提条件。其次,对企业内部管理而言,内部员工遵守道德规范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之一。如果一家企业偷盗、欺诈、随意毁约、磨洋工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家企业破产也就是早晚的事情。在完全失去伦理约束的情况下,企业是无法生存的。相反,如果企业严守商业伦理规范,领导办事公平公正,尊重每位员工,员工就不会轻易辞职或旷工,公司指令也会得到充分贯彻,公司效率就会大大提高。最后,把观察的时间尽可能地拉长,把观察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证据显示,在较长的时间区间里和大部分的情形中,一个普遍规律是遵守商业伦理规范的企业能够获得超越不讲道德的对手的竞争优势。这也就是曼纽尔·贝拉斯克斯的观点——伦理行为是公司的最佳长期企业战略之一。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 1909—2005)也强调,企业是社会的器官,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只有遵守商业伦理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他认为,商业伦理是一种伦理潮流,是商业中不可缺少的要求,适合组织的伦理概念必须清晰地界定基本的人际关系、设立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关注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让组织关系变得和谐、互惠。
在各种资源特别是物质资料有限的情况下,由于企业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除了有合作的一面,也会有利益的差异和冲突,比如企业与社会、个人与企业、各个企业之间就会有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如果对利益冲突不能给予良性的调整,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合作,因而需要通过一些手段比如商业伦理规范来调节。商业伦理或商业伦理规范的功能系统与社会伦理的功能系统的构造相同,其调节功能具体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功能
商业伦理具有指导主体行为的功能。商业伦理规范是以祈使句来表达的,它的典型形式是“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这种指示或劝诫表达了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和要求。这种期望和要求如果被主体认同,就会转变为主体的行为;即使不被主体认同,由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这种期望和要求往往也会被企业和个人接受和遵循。例如,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团体发动和组织各种募捐活动以援助贫困或受灾地区的做法越来越普遍,救危扶困、乐善好施的道德规范和同情心是主导这种非强制性募捐活动的驱动力。有许多企业就是出于同情心、出于对扶危济贫的道德规范的认同而自愿捐款捐物的;也有企业对频繁的募捐活动已经厌烦,但迫于道德舆论的压力,尽管不大情愿,还是捐了款或物。在这种行政规章和法律都管不到也不该管的场合,商业伦理对企业的动机和行为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评价功能
根据一定的商业伦理标准,对企业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这是商业伦理的又一个重要功能。这一功能又可分解为褒扬功能和谴责功能。前者通过引起主体的自豪感和光荣感,对主体的动机和行为起激励、鼓舞的作用;后者则通过引起主体的羞愧、内疚等情感,对主体的动机和行为起抑制和纠错的作用。比如,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表扬遵守商业伦理准则的员工和批评违背准则的员工,激发他们的荣辱心,使他们受到商业伦理的教育并将其深植于心,从而自觉地用商业伦理规范自己的行为。
3.教化功能
商业伦理具有引导企业行为的功能,这种引导的特点是劝善戒恶,并辅之以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进而作用于企业的道德情感与道德文化。这对于企业的文化、理念和行为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塑造作用,不但能够影响企业当下的动机和行为,而且能够改造企业的道德品质,提高企业的道德境界。这就是商业伦理的教化功能。
商业伦理的功能,无论是对企业主体行为的指导,还是对企业主体行为的评价,最后都要通过主体对自身行为的选择起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的行为选择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利益因素,但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往往会与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这时,是损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利己(企业自身),还是克己利人,抑或是利己不损人,是主体面临的三种选择。绝大多数的道德理论对此的意见是:应该克己利人,切勿损人利己,至少要利己不损人;克己利人高尚,损人利己可耻,利己不损人正当。商业伦理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影响企业及其员工的选择的。它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正当,怎么做是光荣的、怎么做是可耻的,从而对企业及其员工追求利益的动机起到抑制、肯定或鼓励的作用,影响他们对行为方式的选择,进而达到调整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目的。
商业伦理原则与标准
伦理挑战:天价口罩
2020年口罩成为抢手货,少数商家趁机抬高口罩价格。对于天价口罩现象,出现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有人认为“应该赞美那些在危难中发财的人”,原因有三点。①“这些人其实是帮了别人,是给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愿意高价购买口罩,这就是出于自愿的自由选择。②高价让商家有利可图,会导致供给增加,而“阻止别人在危难中发财,供给会更少”。③抬高口罩价格可以阻止出现黑市交易之类丑陋的地下经济现象。
反对者则针锋相对地予以批评。①这是乘人之危不是自由选择。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时,人们面临的不是一般商品的选择,而是有关性命的选择,市场已经失灵,价格信号机制已经不能起作用。②供给不一定是由高价来解决的。对企业而言,价格不是引导生产的唯一信号,即便没有价,只要需求信息可靠,只要能保证正常利润,厂商也会生产。③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益。在重大社会危机面前,全社会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的生命。如果哄抬口罩价格,必然导致富人才有购买力,穷人则会因无力购买而无法获得防护的机会。④人性的一个基本方面是恻隐之心和社会责任感。大量百姓自发向疫区捐赠、大量医务人员奔赴疫区挽救生命,并不是受商业利润的激励,而是出自人性的关怀。
透过这场争论,回望我国传统中医行业,有位知名老中医的中药铺大门两侧悬挂的对联写道,“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惜架上药生尘”,意思是希望人人都没有疾病,即使药架布满了灰尘,也没有什么可惜的。这一对联是我国传统中医的道德宣言,对比今日的商家哄抬价格行为,你有什么样的思考呢?
对于上述引例,有人从效用主义视角对天价口罩现象进行道德评价,有人从人道主义视角进行道德思考。可以发现,对同一个商业行为其实可以依据不同的道德标准进行评价。
“商业伦理教学之父”曼纽尔·贝拉斯克斯对商业中的伦理原则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可概述如下。
1.效用原则
效用(Utility)是指行为带来的净收益。效用原则认为,当且仅当行为产生的总效用大于其他替代行为的总效用时,该行为合乎伦理。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是指提倡选择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或政策的理论,其主要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和约翰·穆勒(John S. Mill,1806—1873)。在企业的商业决策中,效用原则是最具影响力的一项伦理原则之一。
约翰·穆勒认为,能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善行,即道德的行为。这也就是说,效用主义是以行为的效用来评判行为的道德与否的。这里的“最大多数”指的是受一个行为影响的全体当事人中的“最大多数”,而不仅仅是指执行者自身,也不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体人口中的“最大多数”,或全人类中的“最大多数”。例如,开会的时候,有人用手机高声地与人通话,分散了在场的所有或大多数人的注意力,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一个企业家捐资兴建了一所希望小学,使当地大多数或所有的失学儿童得以复学,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给全体当事人都带来利益,也造成损失,但利益的总量超过了损失的总量,即幸福的量为正值,那么这个行为也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从效用的关联性和时间维度来看,效用原则不仅要求考虑当事人自身行为的直接和当前后果,而且要求考虑所有可能为每个人带来的当前与可预见未来的成本、收益和任何显著的间接效应。此外,效用原则并不认为只要行为自身的收益超过了自身的成本就是正确的,因为在很多决策情境下可能有几个备选行动方案,而且每个方案的收益都大于成本。效用原则强调的是,与其他所有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效用相比,应该选择能带来最大效用的行动方案。因此,在特定情境下根据效用原则进行伦理决策,首先要仔细研究在特定情境下可供选择的备选行动方案,然后分析估计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区间内每个备选行动方案可能会给所有受影响的人带来哪些直接或间接的收益和成本,接着将每个备选行动方案的收益减去成本得出净收益,最后选取的能够产生最大净收益的方案就是合乎伦理的行动方案。
效用原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点。比如,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类总是企图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产品效用可以用人们愿意为其支付的价格衡量,完全竞争市场能够带来帕累托最优,效用原则是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方法的基础等。效用原则与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关于效率(Efficiency)的价值判断一致,效率是指利用给定资源获得最大产出或利用最少资源获得要求产出,效用原则要求采取以最低成本产出最大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效用主义看来正确的伦理行为是效率最高的行为。效用原则也能够有效解释一般的道德准则,比如撒谎使人们不再愿意相信彼此或合作,信任与合作的减少会导致集体福利减少,撒谎让人们付出了代价,违背道德;而诚实则减少了沟通等交易成本,加强了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从而增加了集体福利,合乎道德。
2.权利与义务标准
与效用原则相反,权利与义务标准反对以行为的效用来衡量行为的道德价值。在商业伦理所引发的争议中,权利与义务标准发挥着重要作用。
权利(Right)指个人对某事物拥有的资格。资格可能来自法律制度,这些权利被称为法律权利(Legal Right)。资格也可能来自道德标准系统,这些权利被称为道德权利(Moral Right)或人类权利(Human Right)。权利作为一种手段,被用以支持个人自由选择追求特定的利益或参加某种活动,保护个人的选择自由。具体包括不禁止个人追求某些利益或参与某种活动,得到批准或授权去做某事以此保护别人或自己的利益,禁止别人阻碍个人追求某些利益或参与某种活动。其中最重要的道德权利是要求别人不得干涉个人追求某些利益或参与某种活动的权利。道德权利具有如下特征:道德权利和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个人拥有某项道德权利就意味着他人要对该项权利持有者承担某些义务;道德权利为个人自由追求利益提供了自主权和平等权;道德权利为合理化某些人的行为以及恳求他人的保护或帮助提供了基础。从道德权利的特征可以发现,道德权利从个人角度表达了道德要求,而效用主义从社会整体角度表达了道德要求,道德权利强调个人的权利,不能根据效用原则计算的效用来限制个人权利的实施。
权利与义务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拥有某些道德权利与义务,不论履行这些权利与义务是否会为自己和他人提供任何效用。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道德权利获得平等的对待,每个人也有义务平等对待他人。康德的理论基于他称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原则。之所以称为“绝对命令”,是因为他提出的三个道德原则是所有的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遵守“绝对命令”是个体至高无上的、绝对的道德义务。
康德所提出的三个道德原则分别如下。第一,行动的时候,必须考虑是否希望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行为准则,如果不愿意就不应当做。例如,想随地吐痰的时候,必须考虑是否也愿意大家都像自己一样随地吐痰,如果不愿意,就不应随地吐痰。你不希望大家做的事,自己也不要做,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你想救助穷人,你就应考虑是否希望所有人都对穷人施以援手,你当然希望,所以你应义无反顾地去做。如果你想撕毁一份商业合同,你就应考虑是否希望每个人都像自己一样撕毁合同,如果你不希望,你就不应该毁约。这就是判断道德对错的普遍性标准,即个人的行动理由必须能够被所有人接受。第二,行动的时候,要把每个人包括自己当作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不能仅把他人当作工具来利用,而是应该把人当作目的。如果一个雇主仅仅把工人当作获取利润的工具,他就是不道德的,因为他仅仅把人当作手段。如果他付给工人他们所应得的工资,关心他们的福利和成长,那么,他就是在把工人当作手段的同时又把他们当作目的,这是合乎道德的。反过来,工人也应该这样对待雇主。如果工人对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身体健康的伤害等)知情,且自愿和理性地接受了这项工作,那么雇主要求他完成这些任务就是道德的。如果工人对这些任务内容不知情,雇主要求他执行任务就是不道德的。同样,签订欺骗性商业合同也是不符合道德的。第三,自主自律的原则,即“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原则。(这里的“法”泛指一切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指法律规范。)这也称为道德判断的可逆性标准,即个人必须愿意让所有人都使用自己的行动理由,即使行为对象是自己。比如,我们对伤害了他人或打算伤害他人的某个人说“如果他对你那样做,你会怎么样”,这就是在运用可逆性标准。如果某个行为无法通过可逆性标准测试,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第二个原则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要把他人和自己作为目的,于是共同组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是目的,而不仅仅是他人的手段,因此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应该相互尊重,不能把个人确立的规(法)则强加于他人。每个人都应该自主地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严格地、自觉地遵循,这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也就是可逆性标准。但自己立法,并不是随心所欲地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自己立法要受第一个原则的约束,即当你为自己确立某一行为准则的时候,要考虑你所意欲遵循的行为准则(如“不劳而获”或“勤劳致富”)是否能够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成为“目的王国”的每个成员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普遍性标准。
康德的三个道德原则可以在很多场合合理地解释各种道德现象,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很难判断个人是否把另一个人仅仅当作工具来利用,又如,当人们拥有权利时,如何限制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如何与其他的冲突权利相互平衡,这些问题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此外,在普遍性和可逆性的标准方面,有大量反例证明康德的理论有时是错误的。
3.正义与公平标准
在商业中往往涉及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担、规则执行与违规处罚、合作与竞争等事宜,在这些相互关系的处理中,一个重要的道德标准是公平与正义。在很多情形下,“正义”与“公平”被认为是同义词。不过,人们对此也常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正义更重要,有人认为公平更基本。在商业伦理判断中,一般认为正义标准比效用标准更重要,不过正义标准通常不能超越个人的道德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分配领域、处罚领域和补偿领域的正义与公平问题涉及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最引人关注。由此可将正义与公平分为三类,即分配正义、应报正义、补偿正义。
(1)分配正义。
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当人们对社会的收益和负担提出各种不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不能全部得到满足时,就产生了分配正义的问题。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平等的人必须得到公平对待,不平等的人必须得到差别对待。在实践中,分配问题涉及人的根本利益,非常敏感复杂,可用一例说明。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块蛋糕,现拟分食之。如何分,须有一个分的根据或原则。甲提出等分;乙提出根据食量大小来分;丙提出按做蛋糕时每人出力大小来分;丁提出做蛋糕时大家都出钱买了原料,应按每人出资多少来分;戊则提出应按级别的高低来分。甲的原则是平均分配;乙的原则是按需分配;丙的原则是按劳分配;丁的原则是按资分配;戊的原则是按等级分配。五个人都一致同意必须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分配,但对于哪一个原则最公平,五个人各持己见,争论不休。这种原则之争的实质是利益之争,而且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之争。主张按出力大小分蛋糕的可能是工人;主张按出资多少分蛋糕的可能是企业主;主张平均分配或按需分配的可能是失业者、残疾人;主张按等级分配的则可能是贵族。上述案例暗示至少有平均主义原则、贡献大小原则、需求和能力原则、自由主义原则等分配原则。究竟哪一种分配原则最正义、最公平呢?
平均主义原则认为,人类在一些基本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每个人对社会物品有平等的要求权,因此收益与负担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被给予社会或群体收益与负担的平均数。比如,当企业的工作任务要求合作时,工人觉得每个人都应该从工作中获得平等的报酬。很多人认为,平等是社会追求的理想,不平等是社会的缺陷。平等思想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建立义务教育制度,等等。但是,不得不承认,每个人在能力、智力、美德、需要、欲望和其他身体及心理方面是存在天生差异的,换言之,在这些方面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而且,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忽视了每个人在投入、能力和需求方面的差别,这样平均主义原则就可能导致社会生产力和效率的下降。不过,平均主义者认为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应该分配不均,至少应该坚持政治平等,而在经济平等方面至少应该坚持拥有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
贡献大小原则是基于贡献来进行分配。贡献大小原则要求人们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的贡献的价值成比例。在美国的企业中,制定薪资标准时广泛采用的就是贡献大小原则。当然,分配正义的贡献大小原则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每个人的贡献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且在具有某些文化传统的国家受到工人阶级的抵抗。
需求和能力原则是基于需求和能力来进行分配。基于需求与能力的正义要求“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就是工作负担应该根据人的能力分配,收益应该根据人的需求分配。在该原则下,工人的投入和薪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在社会财富尚未达到高度充裕的条件下,可能会导致经济停滞和生产力下降。而且,个人从事的职业由能力而非意愿决定,个人得到的商品由需求而非自由选择决定,这样可能出现个人自由被家长式统治替代的情况。
自由主义原则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来进行分配。这个原则认为,如果分配是个人自由决定的,那么收益和负担的任何分配方式都是正义的。但是,不得不注意到,自由主义原则可能会使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应报正义与补偿正义。
应报正义是指关于惩罚过失者的正义。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惩罚过失者才是正义的。第一是被惩罚的人并非无知和无能。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知道或者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那么对他的行为进行惩罚是不公正的。在无知和无能的条件下,人们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第二是确信被惩罚的人真的犯有过失。依据不足信或不完整的证据进行惩罚是不正义的。第三是惩罚必须一致且与过失相符合。只有当每个人都因为同样的过失受到同样的惩罚时,惩罚才是一致的;当惩罚的级别不大于过失者造成的伤害时,惩罚才与过失相符合。
补偿正义是指为个人因他人过失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的正义。当一个人错误地给另一人造成损失时,过失者有道德义务或法律义务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补偿额应该等于过失者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额。如果个人行为是造成伤害的真正原因,个人故意造成了伤害,那么个人有义务补偿受到自己伤害的人。
4.关怀伦理
假如在现实中有两个人,一个是拯救许多人生命的名医,一个是你身患重病的母亲,两人同时落水,你只能救出其中的一位,请问你如何选择?效用主义者会认为,你有道德义务救医生,从而应该让你的母亲淹死。有人则认为这样做违反了人之常情,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你与母亲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你有特殊义务关怀她,这一特殊义务超越了你对陌生人可能负有的义务。这就是关怀伦理(ethic of care)的观点。关怀伦理,认为道德的任务不是遵循普遍和公正的道德原则,而是照顾和回应与我们有宝贵及亲密关系的特定人群。关怀伦理强调两个道德要求。第一,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之中,应该维持和培养与特定个人和群体的具体且宝贵的关系。比如,需要别人在我出生时养育我、关怀我,如父母;需要别人在我成长时教育我、关心我,如老师;需要别人在我成熟时作为朋友或爱人来关怀我,如妻子或丈夫或同学;需要和别人一起生活在具有相同语言、传统、文化和类似利益的团体中,如老乡、战友等。这些特殊关系定义了一个人的自我认知。第二,每个人应该对那些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给予特殊关怀,照顾他们,积极回应他们的需求,尤其是当他们处于弱势时。运用关怀伦理进行决策时,需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在社会关系中,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具有价值,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会产生关怀的需求。比如,以非正义、剥削或伤害别人为特征的关系就缺乏关怀伦理要求的价值。第二,关怀需求与正义要求有时会产生矛盾,出现关怀需求超越正义义务或者正义义务超越关怀需求的情况。处理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在存在制度性义务的情况下,一般应该首先选择制度性义务而非关怀需求;在关怀需求重于制度性义务的情况下,则需要先解除制度性义务,然后再实施关怀。关怀伦理也受到人们的指责,比如在极端情况下关怀伦理可能导致出现偏袒而有失公正,也可能由于过度牺牲自己的福利和精力来关怀别人致使自己不堪重负而不幸福。
5.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
前述效用、权利、正义和关怀四项道德标准是商业实践中进行道德评价的思考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当资源有限时,为了避免资源浪费,一般会运用效用标准进行道德评价;当某项决策会影响他人的权利时,一般会运用权利与义务标准;当某项决策会导致不同的分配结果时,一般会运用正义与公平标准;当某项决策涉及人际关系时,一般会运用关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单一的标准是有局限性的。比如,效用标准考虑了社会总体福利,却忽视了公平(福利分配方式)和权利(个人的道德诉求);权利标准考虑了个人权利,却忽视了社会总体福利(效用)和分配(正义与公平);正义标准考虑了分配问题,却忽视了社会总体福利(效用)和个人本身(权利);关怀标准考虑了对亲近之人的照顾,却忽视了正义的要求。
因此,在做出某一商业伦理决策时,理想的做法是对四项标准都予以考虑。也就是做任何一项决策,都要思考该决策带来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效用方面的问题,即是否达到效益最大、伤害最小;第二是权利方面的问题,即是否符合受影响之人的道德权利;第三是正义方面的问题,即是否做到了效益与负担的公正分配;第四是关怀需求的问题,即是否适当关怀了亲近之人。
可见,商业伦理的评价中还存在很多主观成分。为此,伦理学界构建了一个解决道德两难问题的框架,以识别道德问题,并用当事人自己的价值标准来确定如何采取正确的行动。具体包括六个步骤:第一,确定目前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及相关事实是什么;第二,确定这些问题及相关事实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是什么;第三,确定哪些人或哪些群体将受到道德两难问题结果的影响以及受到的影响具体是什么;第四,确定这些人或群体解决该道德两难问题的方法有哪些;第五,确定每一种方法所产生的后果是什么;第六,确定哪一行动最为恰当并采取该行动。
商业伦理的四个理论
常见的商业伦理理论基础有如下几种。
1.冰山理论(二因子理论)
冰山理论最早由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于1895年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只有很少一部分受到意识的支配,大部分难以由意识解释的行为受到潜意识的支配。潜意识就像冰山隐藏在海平面以下的部分,虽难以观察,但起到相当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会计学者基于会计舞弊行为主观性、隐蔽性的特点,很早就借用这一理论解释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的机理。Bologna and Lindquist(1987)将舞弊形容为冰山,表现为显性和隐性两部分,前者是由组织方面决定的可观察因素(如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关键业绩、竞争压力等);后者则是由管理者主观方面决定的不可观察因素(如认知道德、管理理念、文化价值观、情感态度等),且后者对舞弊行为的发生具有更加基础和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会计舞弊治理更重要的是充分关注管理者个人主观因素所导致的舞弊风险。
2.三角理论(三因子理论)
犯罪学的三角理论由美国的犯罪学家Donald R. Cressey于1953年提出,他从1950年开始对250个因贪污或挪用公款而被指控的罪犯进行调查访谈。结果发现,这些罪犯具有三方面的共同特点:首先,存在一个无法通过正常的收入渠道得到满足的隐秘的财务需求;其次,存在一个不被监管者发现的“良机”,违规行为容易隐瞒;最后,在道德层面都能找到一个自我说服的理由。Steve Albrecht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将Cressey(1953)的这一发现从犯罪学研究领域引入会计研究领域,推动了会计舞弊理论研究的发展,该发现被后来的学者大量运用,并因其经典架构而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舞弊审计准则(SAS no. 99)采纳,用以指导审计师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评价。Albrecht等提出的舞弊的三角理论认为,导致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的三个因素是: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自我合理化借口(rationalization)。
三角理论认为,导致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的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压力是促使行为主体产生舞弊需要的因素,一般来源于过高的经营或财务指标的期望值,或是为获取非正常的自身利益,这对于行为主体来说是一种负担。压力主要包括四大类:经济方面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自身癖好导致的压力和其他压力。机会是舞弊行为顺利进行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它能够增加会计舞弊行为的可行性,同时又使舞弊不易被发现。自我合理化借口则是某种会计舞弊行为的合理化理由,舞弊行为合理化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密切相关,对舞弊主体而言是一种心理因素。人们往往会采取与自身道德评判标准相符的行为,不屑和鄙视不符合其自身道德评判标准的行为。因此,舞弊者通常有歪曲的道德评判标准,个人已经为自身违背道德规范找到了合理化的理由,在不良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推动下,舞弊已然成为一种符合其价值标准的行为。
3.GONE理论(四因子理论)
Bologna et al.(1993)提出舞弊行为由四个因子构成: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要(Need)、暴露(Exposure)。其中,贪婪和需要是舞弊者认为无法通过正常的收入渠道得到满足的一种心理特征和需求,机会是指舞弊者捕捉到实施舞弊行为而不被发现的概率,暴露是指舞弊行为实施以后被发现的可能性。显然,舞弊四因子理论中的贪婪和需要是从舞弊者自身的角度对舞弊“必要性”的考虑,而机会和暴露是从外部角度对舞弊被发现后果的考虑,四因子理论是对舞弊三角理论的继承和发扬。四因子理论实质上表明了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四个条件,舞弊者有贪婪之心又十分需要钱财、“尊严”时,只要有机会并认为事后不会被发现,他就一定会进行舞弊。因此,在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四因子共同作用的特定环境中,可能会滋生舞弊。
Bologna and Lindquist(1995)在四因子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这是对四因子理论的一种延伸。该理论认为,舞弊是由于舞弊风险因子的存在而产生的,按照能否被外部环境控制的标准,可以将舞弊风险因子划分为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两大类。个别风险因子是从舞弊者层面而言的,如舞弊动机(压力)、情绪情感、道德品质等;一般风险因子是从组织层面而言的,如舞弊机会、被发现的概率、舞弊后果等。当舞弊者判定结合在一起的两个风险因子对自己有利时,便会实施舞弊行为。
4.菱形理论
Wolfe and Hermanson(2004)在舞弊三角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得到舞弊的菱形理论,增加了舞弊能力因素。他们的研究发现,即使行为人感知到压力且存在“较好”的舞弊机会,也有似乎“合理”的借口,但如果行为人估计自身能力不足以隐蔽地实施舞弊而不被发现,舞弊行为仍然不会发生。换言之,菱形理论强调付诸实施的个人特质和能力对舞弊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Wolfe and Hermanson(2004)归纳了一些典型的舞弊能力特质:关键人物所在岗位使其能够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舞弊机会;关键人物足够聪明,能够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关键人物十分自负或自信,相信自己可以轻易掩盖舞弊行为并顺利逃脱法律制裁;得逞的舞弊者具备胁迫他人舞弊或帮其掩盖舞弊行为的能力;得逞的舞弊者善于撒谎并能够“始终坚持”;得逞的舞弊者善于应付和化解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