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人的业务技术水平要求高。此外,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1.工程量清单格式及清单编制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计价规范中的附录做到统一,不能任意修改和变更。其中项目编码的第十至十二位可由招标人自行设置。
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和程序
(1)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及相应的工程数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程序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程序如下:
1)熟悉图样和招标文件。
2)了解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
3)划分项目、确定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名称、编码(主体项目)。
4)确定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
5)计算分部分项清单主体项目工程量。
6)编制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7)复核、编写总说明。
8)装订。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图3-7所示。
图3-7 各级编码
(2)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名称应以工程实体命名。这里所指的工程实体,有些是可用适当的计量单位计算的简单完整的施工过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也有些是分部分项工程的组合。
(3)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重点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施工图、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但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己决定。
(4)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以“吨”“千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②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③ 以“个”“项”“付”“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如门窗工程的计量单位为“樘”和“m2”两个计量单位,实际工作中,应选择最适宜、最方便计量的单位来表示。
(5)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计算主要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主要专业划分,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5个专业部分。
(6)补充项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见表3-1。
表3-1 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4.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可按表3-2选择列项。
表3-2 通用措施项目
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项目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各专业工程中的措施项目并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列项。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同时,当出现工程量计算规范未列的措施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5.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四项内容来列项。由于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以上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6.规费项目清单的编制
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内容列项。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因此,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计算规费时应根据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充。
7.税金(增值税)项目清单的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增值税按税前造价乘以增值税税率确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