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2.1 有关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
国外有关社会管理的实践和理论起源较早,并历经数百年的发展。西方的社会管理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社会控制理论、社会系统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社会治理理论等,随着社会现代性的不断发展,又形成了风险社会理论。
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存在差异,因而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也各有不同。治理概念提出后,罗西瑙主编的《没有政府的治理》阐释了治理的含义,认为应当实行多元主体的治理,并提出应重视微观层面的治理,发挥个人的作用,增强民众在治理中的参与力和影响力。但是罗西瑙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治理。(118)罗茨认为的治理是管理社会的崭新原则,社会治理主体是多元的(119),理德·C·博克斯认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应当是公民。(120)西方的社会治理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学说。集权主义治理理论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国家具有强制力,不能放任社会自由发展。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都强调国家或君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团主义治理理论强调组织化的功能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多元主义治理理论认为人们可以结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公共资源进行平等竞争,并影响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风险社会理论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去对抗风险,以形成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
虽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21),但是由于西方工业化早于东方,并且发展速度很快,较早实现城市化,因而西方的社会治理理论更多侧重的是国际社会层面,或者城市的治理、市场的治理,农村社会并非西方治理理论关注的重点。而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对整个国家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中国的农村社会治理在整个国家中就显得格外重要,西方学者们于是将研究的目光投向中国农村社会。D.盖尔·约翰逊关注我国的农村问题,对我国农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122)杜赞奇站在乡村的立场,考察文化对权力的影响,探讨国家各级政权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力量。(123)黄宗智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改变了传统的发展模式,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124)
1.3.2.2 有关乡规民约的研究
国外学者往往将乡规民约视为自生规则、习惯法、习俗等的一部分,比如利昂·谢莱夫在其著作《传统的未来:习惯法、普通法和法律多元化》中,认为社会生活依赖于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制定规则的能力,这些规则可能是无形的,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形式,但其为共同生活的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处理事务的做法提供了共同基础。(125)这里提到的规则就包括在一定地域共同生活的群体内部自生的规则。阿曼达·佩罗·索辛和詹姆斯·伯纳德·墨菲在他们的著作《习惯法的性质》中认为不同地方或不同环境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行为,这是由他们的习俗或惯例决定的,他们认为这些习俗和惯例是正确的、道德的行为;作者们还提及,萨维尼和其他历史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风俗是可见的道德,不可能在它之上建立进一步的道德标准。(126)因而,习惯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导。按照尤根·埃里希的观点,不同的地域存在不同的社会联合体,比如家庭、家族、民族等,每个联合体都有其自生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最根本的表现就是习惯法,即“活法”,它更具有生命力、包容性和适应性,在包罗万象的社会中表现出它独特的优势。按照这种观点,乡规民约应当属于“活法”的一部分。(127)滋贺秀三从习惯法角度论述乡规民约在司法审判、民间契约方面的作用。(128)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与农民生活的脱节,民间纠纷更多依靠民间规则加以调解。(129)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也指出了乡规民约的纠纷解决功能。(130)梅因的《古代法》、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都从历史起源视角分析了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131)杜赞奇提到习惯法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是村民们的共识,是乡村文化网络中的内容,农村社会主要就是依据这些习惯法而运行,政府应当维护这些习惯法,乡村领袖在运用这些习惯法的基础上建立国家政权与乡村政权的联系。(132)千叶正士认为国家法之外还存在着“非官方法”,这是一种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都认同的行为规范。(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