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黎明前的呐喊(19)
值得顺便提及的是,钱锺书1984年发表的对王国维《红楼梦评论》的评论。他说:
王氏于叔本华著作,口沫手胝,《红楼梦评论》中反复称述,据其说以断言《红楼梦》为“悲剧之悲剧”。贾母惩黛玉之孤僻而信金玉之邪说也;王夫人亲于薛氏、凤姐而忌黛玉之才慧也;袭人虑不容于寡妻也;宝玉畏不得于大母也;由此种种原因,而木石遂不得不离也。洵持之有故矣。然似于叔本华之道未尽,于其理未彻也。苟尽其道而彻其理,则当知木石因缘,侥幸成就,喜将变忧,佳偶始者或以怨偶终;遥闻声而相思相慕,习进前而渐疏渐厌,花红初无几日,月满不得连宵,好事徒成虚话,含饴还同嚼蜡。此亦如王氏所谓“无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不过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1]
苟本叔本华之说,则宝黛良缘虽就,而好逑渐至寇仇,“冤家”终为怨偶,方是“悲剧之悲剧”。[2]
他认为,按照叔本华“快乐出乎欲望”,欲望满足了快乐随即消失,苦恼和厌倦接踵而来的说法,《红楼梦》如果要成为符合叔本华所说的悲剧,就应该让贾宝玉、林黛玉结为夫妇,建立“木石姻缘”,再让他们在“欲餍愿偿”之后,互相厌倦、厌恶或另觅新欢,终于成为冤家仇人,这才是“悲剧之悲剧”。他还引用东西方各种典籍,说明“餍即成厌,乐且转苦,心火不息,欲壑难填”是许多人的共同感受。在《管锥编》的相关篇章中,也反复谈到了人们“见多情易厌”“习处而生嫌”“常近则渐欲远”的心理。
钱锺书这种说法当然有道理,因为叔本华“欲与生活与苦痛,三者一而已”之说主要是以他所说的这些体验为基础的。人的欲望构成了人生存的基础、追求满足的动力,但也把永远不能满足的痛苦、厌倦和无聊渗入人的生活里,使人难以摆脱。从这个观点来看,“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固然不是真理,“始于欢者终于悲,始于合者终于离,始于亨者终于困”也不是真理,倒是悲欢、离合、困亨互含互渗,互倚互伏,交替轮回,使人永远陷入动荡不安、困惑惧怕、劳苦忧患之中,是人生的真实写照。如果有人能将人的这种处境全息式地揭示出来,才是“悲剧之悲剧”,亦即“生命之悲剧”。
然而,钱锺书认为王国维以“社会处境悲剧”来解释《红楼梦》的悲剧性,以贾母、王夫人、凤姐、袭人乃至于宝玉自己都有合乎情理的理由拆散“木石姻缘”来证明宝玉黛玉爱情悲剧的深刻性,是“于叔本华之道未尽,予其理未彻”的表现,却嫌武断。因为叔本华既有悲剧生于欲望之说,又有王国维转述的“三悲剧说”,这段文字见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篇。他说,造成巨大不幸的原因“可以是某一剧中异乎寻常的、发挥尽致的恶毒”,“还可以是盲目的命运,也即是偶然和错误”,“最后,不幸也可以仅仅是由于剧中人彼此的地位不同,由于他们的关系造成的;这就无须布置可怕的错误或闻所未闻的意外事故,也不用恶毒已到可能的极限的人物;而只需要在道德上平平常常的人们,把他们安排在经常发生的情况之下,使他们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他们为这种地位所迫明明知道,明明看到却为对方制造灾祸,同时还不能说单是哪一方面不对”。他评论说:
我觉得最后这一类悲剧比前面两类更为可取,因为这一类不是把不幸当作一个例外指给我们看,不是当作由于罕有的情况或狠毒异常的人物带来的东西,而是当作一种轻易而自发的,从人的行为和性格中产生的东西,几乎是当作人的本质上要产生的东西,这就是不幸也和我们接近到可怕的程度了。并且,我们在那两类悲剧中虽是把可怕的命运和骇人的恶毒看作使人恐怖的因素,然而究竟只是看作离开我们老远老远的威慑力量,我们很可以躲避这些力量而不必以自我克制为逋逃薮;可是最后这一类悲剧指给我们看的那些破坏幸福和生命的力量却又是一种性质。这些力量光临到我们这儿来的道路随时都是畅通无阻的。我们看到最大的痛苦,都是在本质上我们自己的命运也难免的复杂关系和我们自己也可能干出来的行为带来的,所以我们也无须为不公平而抱怨。这样我们就会不寒而栗,觉得自己已到地狱中来了。[3]
可见,王国维以“社会处境悲剧”解释“木石之盟”的悲惨结局,也可以从叔本华那里找到根据,也“持之有故”。
当然,引人思索的是,“生命悲剧”与“社会处境悲剧”能否在理论上相统一?在叔本华、王国维看来,“生命悲剧”当然是最本质的悲剧,因为人在社会处境中,不管地位如何,与他人的关系如何,自己的言行如何具有合理性,也无论他在“自然合理”的社会运作中胜也好,败也好,哀也好,乐也好,悲也好,喜也好,都逃脱不了“生命悲剧”,这才是使人真正不寒而栗的悲剧。但“社会处境悲剧”也能使人感到,即使以世俗的胜败哀乐悲欢为标准,人也保不定哪一天就会“自然而然”“合情合理”地陷入失败、哀苦、悲痛之中,而且无天可怨,无人可尤,无法可治。因而,“生命悲剧”是从“真谛”层面上说的,“社会处境悲剧”是从“俗谛”层面上说的。套用叔本华的话来说就是,“生命悲剧”是“本体”性悲剧,“社会处境悲剧”是“现象”性悲剧,而且是最为深刻、最能促使人们了悟本体性悲剧的现象性悲剧。人既然觉得自己无可避免地“到地狱中来了”,就不能不思索人为什么会这样的原因。深入一想,“生活即欲望即苦痛”就呼之欲出。当然,从逻辑上说,既然已经断定“生命即悲剧”,又在肯定生命应该获取世俗欢乐的前提下来谈论“社会正义悲剧”“命运悲剧”“社会处境悲剧”,斤斤计较于世俗悲欢,探索它形成的世俗原因,不仅是多此一举,还使叔本华、王国维悲剧理论陷入了“悖论”的泥沼。它使人不能不追问:如果既无恶人作祟,又无命运捣鬼,宝玉和黛玉在各种社会力量“合情合理”的运作下如愿成婚,他们作为夫妻、作为人就没有痛苦了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即按世俗标准,他们已幸福美满,不再痛苦,那么,叔本华、王国维的“生命即悲剧”说就要推翻。但是,如果他们只谈“生命即悲剧”,不谈世俗悲剧,又很难使沉溺于欲望之中的人们通过对“社会正义悲剧”“命运悲剧”“社会处境悲剧”层层递进的认识,领悟到具有本质意义的“生命悲剧”。也许正因为如此,叔本华、王国维才不顾逻辑,既说到了否定生命的“生命悲剧”,又说到了不同程度肯定生命的多种悲剧。理论家们的苦衷,不可不察。
钱锺书的指误,虽然在强行区分王国维和叔本华思想时有所不妥,但他使人们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磨砺了人们的思维锋刃。
在笔者看来,王国维以宝玉与黛玉爱情的悲惨结局为悲剧是对的,但以整本《红楼梦》为悲剧却不够妥当。一百二十回本《红楼梦》以贾府家业再振、兰桂齐芳、宝玉出家为结局,岂不也是“大团圆”?即使删去被人视为庸俗的前两项内容,“出家”也是王国维认可的解脱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那么,问题既然圆满解决了,其“悲”又何来?从这一角度说,《红楼梦》不过是宣扬王国维思想的“正剧”。
当然,尽管有种种问题,王国维还是以《红楼梦评论》为起点,阐述了他的解脱论悲剧观,并引出了种种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那一段历史留下了中国知识分子关于悲剧问题的艰苦的、值得永远怀念的思索。
注释
[1]钱锺书.谈艺录.北京:中华书局,1984,349.
[2]钱锺书.谈艺录.北京:中华书局,1984,351.
[3][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5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