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看法:读点法律避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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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治理,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2019年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小区高空坠物砸伤一小学生,致其头部出血昏迷倒地,送往医院抢救。后警方通报:该小学生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暂无生命危险。这是6天内国内第三起高空坠物伤人事故。高空抛/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经成为一种难以根除的城市现象。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和高空抛物入刑,这一问题的解决又被赋予了新的思路。

又是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又是一个生命险遭不测。这样的事情太让人心痛和气愤,无缘无故“祸从天降”,孩子走在路上招谁惹谁了?

究竟是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这个是必须查清楚的。二者虽是一字之差,却对应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责任。

前者可能是意外所致,但并不是不可追责。要看是业主、物业还是开发商的问题,可以向他们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后者是有个人主观意愿存在的。如果是往下扔,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构成间接故意伤害,这个时候就不只是民事赔偿责任了,还涉嫌高空抛物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如果无法确定肇事者,被砸到的人就自认倒霉吗?

当然不是。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空抛/坠物)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比如,从一栋楼房掉下一个花盆砸伤路人,但无法确定是从谁家掉下来的。这个时候,被砸的人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开庭的时候,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花盆不可能从自己家掉下去砸伤路人的住户,就不用承担责任;没有证据或者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住户,就要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大家平摊费用。

福建莆田仙游县人民法院就判过一起“高空坠物”案件,因无法查清肇事者,18名涉诉楼栋的业主为此共同埋单。

这个规定被网友们戏称为“连坐”。这种法律推定责任看上去好像有点儿不公平。不过,它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直接侵权责任。它的立法本意,是鉴于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一方面要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倒逼和敦促每个人重视高空抛/坠物问题。而且,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救济措施,如果其他住户承担了补偿责任后,又找到肇事者的,是可以要求肇事者返还他们支付的赔偿费用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小区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对不明抛/坠物砸伤人的调查责任。如果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高空抛/坠物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通过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的人都被告上法庭的尴尬。

要从源头上解决高空抛/坠物问题,我认为还有几点不能忽略:

一是加强“技防”。比如,安装监控设备,对高层建筑的相关设施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高楼层窗户防护等,尽可能减少高空抛/坠物伤人的发生。

二是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往,对高空抛物责任的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民法典》从民事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刑,法律层面不断完善,对高空抛物者的惩罚也更加有法可依。

三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高空抛/坠物的发生,一方面由于个人素质低下,同时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源于他们对法律的无知。通过多种途径,对高空抛物的危害和后果进行宣传,从而起到一种警示教育作用,是尤为必要的。

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